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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关于工伤认定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1-06-17    作者:吴丁亚律师

劳动纠纷关于工伤认定的裁判规则一、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然后进行工伤申报,申报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72小时。需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以下资料需60日内提交。
(一)用人单位或者工会组织申报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故人或者直系亲属申报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案 件:(2021)新民申8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实务要点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对劳动者工伤申请作出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有关工伤待遇。
案 件:(2021)新民申89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虽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在垫付医疗费用一案中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认定,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对申请人工伤申请作出认定,二审法院据此告知申请人其有关工伤待遇之请求,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亦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受伤时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案 件:(2020)苏民申105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蒋某初的工资标准,因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按照劳动者受伤时常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41元/月计算,符合合理性原则。溧阳市意中景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应按溧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蒋某初工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影响其享受除医疗费范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 件:(2021)陕民申133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杨某文在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鉴于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影响其享受除医疗费范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得再向其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构成重复主张赔偿的再审理由与上述规定相违背,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五: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2021)陕民申13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王某妹与常州剑湖金城车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金城公司为王某妹缴纳了工伤保险。王某妹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金城公司和王某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王某妹并未获得工伤认定,其向法院诉请主张金城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不能成立。

总结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认定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参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其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对劳动者工伤申请作出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另行主张有关工伤待遇。其三,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受伤时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其四,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不影响其享受除医疗费范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五,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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