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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第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6-19    作者:朱明胜律师
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商标法司法解释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的,同时考虑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法院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应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则。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以增强案件管辖的确定性,既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又方便法院审理为目的。如果将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理解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将会增加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随意性,减损此类案件管辖的确定性,违背有关管辖规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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