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警队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未划分责任比例,就不用赔偿了吗?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换乘公交车辆中未能时进入公交站台内,而留在了公交站台之外的公交车辆驶入停靠站台的线路中,未能发现危险,在发现公交车辆驶入时也未能立刻进入站台内安全区域,后为躲避车辆不慎摔倒被公交车后轮碾压致伤,经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相应事实可证明,并不能据此确认机动车方对导致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案机动车应当有别于其他普通运输车辆,系专用于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对于旅客的安全保障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客运车辆驶入及驶出公交站台及乘客在换乘车辆过程中,对于站台内外人员密集的公共区域,作为专业的公交驾驶人员对于站台内外的情况及人员逗留危险区域内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更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本案中,虽然相应的监控视频显示,上诉人王某某因换乘公交车辆中不及时进入公交站台内,逗留公交站台之外的公交车辆驶入停靠站台的线路中,使自己处在危险的区域,在发现公交车辆驶入时也未采取立刻进入站台内安全区域,结果导致本案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首先,王某某作为受害者,其未能遵守相应的公共交通乘车安全秩序,使自己处在站台外的危险区域,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已存在的危险性却采取了放任的行为,从而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对自身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作为公交车辆的驾驶人员,虽然车辆并未对王某某发生直接接触,而是王某某意外摔倒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在车辆即将驶入站台时,作为车辆驾驶人员是可以看到站台外有人员逗留在危险区域内,对可能存在潜在危险事故的发生并未采取相应的积极阻止措施,却将车辆继续驶入站台,导致车辆与车外人员相隔并不符合安全距离,最终导致王某某意外摔倒后,被车辆后轮碾压致伤。因此,公交车辆驾驶人员对存在的潜在危险未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而是采取了放任行为继续行驶车辆进入站台,违反了公交车辆出入站台时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发生本次交通意外事故的原因,并不能仅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而作为确认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从而免除作为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涉及公交站台公共活动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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