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无责车辆需要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已经屡见不鲜,但很多情况下事故充满了特殊性,让人不知所措,公交车碰撞同向车辆导致被碰撞车辆再次发生事故碰撞到路边骑自行车人,这种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对于伤者的赔偿又该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6日被告木某某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西山西街加油站路段碰撞通方向行驶的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号车辆,后该车辆又碰撞路边骑自行车的原告蒋某某,致蒋志义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蒋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朱某某无责。另查×××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被告木某某为珍宝巴士驾驶员。该车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朱某某×××号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主次责任承担7:3责任比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进行赔付,因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未购买不计免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赔15%由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木某某、朱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是无责车辆,保险公司也要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时还要扣除不计免赔率后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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