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在车顶干活时因车辆启动摔伤,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吗?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日,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水泥厂院内起步时,致车顶装卸工张某某从车顶跌落,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新疆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张某某属于车上人员而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裁判
关于受害人张某某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和《三者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受害人和第三者均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如何界定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合同条款没有做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应当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从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来看,之所以将本车车上人员排除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之外,原因之一在于本车车上人员与机动车视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机动车的车下人员而言,处于交通参与的强势地位,而只有处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才能被认为处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强制地位,故界定本车车上人员时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上;二是位于车上驾驶室或车厢等安全部位。本案中受害人张某某系站货车拖挂的罐体上作业时因车辆起步跌落,不属于本车车上人员的界定范围,应属于《交强险条款》第五条和《三者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受害人和第三者。人民财保乌分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交强险赔偿对象为本车外的第三者,但并非只要位于本车上就一定是本车车上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转换为车外的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也需要帮助,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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