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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朱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7-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9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田某、蒋某1、徐某1等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注册办理多家空壳公司,后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武某1将于2019年9月份以朱某某名义办理的常州市川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等手续卖给上家申虎(另案处理)被用于诈骗活动,其余空壳公司的手续等被告人曹某某贩卖到国外被用于跨境网络赌博转账流水使用。

检察院控诉意见:
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犯诈骗罪。
被告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草某某、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属于协助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理由:
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将以朱某某名义办理的常州市川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等手续卖给上家申虎,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证明不了曹某某明知申虎是用于诈骗犯罪,事后也没有分赃,因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朱某某为了办理贷款将个人的身份证等交给曹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对曹某某出卖其公司的手续,一开始并不知情,更不明知用于诈骗活动,事后也没有分赃,因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但其明知其他人在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活动罪,但是考虑到已经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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