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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已下达,股民维权诉讼进展如何?南京中院已开庭

发布日期:2021-07-03    作者:宋联民律师

2020.05.06,维维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0.07.17,维维股份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
   2020.07.23,维维股份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处罚原因及结果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文件,维维股份的主要违法行为有:
   (1)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2)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作为关联方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63、65、66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情形。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
   (1)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律师看法 
   正在推进维维股份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现如今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的调查处罚速度越来越快,2020年7月6日,维维股份发布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20年7月18日维维股份就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4月24日,维维股份发布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维维股份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维维股份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对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维维股份的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维维股份于 2020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1年4月25日晚间,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26日停牌1天,2021年4月27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该公司的股票简称有“维维股份”变更为“ST维维”;股票代码为60030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为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维维股份表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1日前全部解决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收回了占用资金本息。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已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股民维权进展 
   2021年6月23日,投资者诉维维股份(600300)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的原告为法院选取的示范判决诉讼模式的四位原告投资者,而被告则包括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位原告要求维维股份和维维集团连带赔偿,一位原告仅要求上市公司维维股份赔偿。在庭审中,原告均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20年5月7日,即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被公告之日,而被告虽然认可2017年8月26为实施日,但认为揭露日应该为2020年3月25日,因为该日维维股份公告的给上交所的工作函答复中提及了部分违规占用资金事项。 
   此外,原被告还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问题发生争议,被告完全否认投资者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方面则坚持认为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争议巨大,法庭未继续当庭主持调解,后续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判决。待示范判决下达后,法院将处理其余平行案件。本律所将持续关注索赔进展,第一时间向投资者说明最新情况。 
   正在推进维维股份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分析,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维维股份(600300)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可能对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的信息长期秘而不宣,并可能导致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维维股份已经领到了证监会的行政罚单,但这只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奏,对于众多投资者可能陆续起诉的索赔案件,如何积极应诉,才是维维股份后期需要应对的关键问题。 
   由于维维股份未依法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表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维维股份(600300)既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违规行为已被正式认定,证据确凿,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可以正式启动,已无悬念。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维维股份股东人数为8.96万,这意味着或有约8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索赔条件: 
   在2017.8.26至2020.5.6期间买入ST维维 (600300 维维股份) 股票,且在2020.5.7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开庭审理。 
   以上索赔预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联系我们进行咨询索赔事宜,参与索赔预登记,待正式罚单落地,我们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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