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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方式

发布日期:2021-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网友提问:

  妈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脾破裂,造成脾全部切除,在这起事故中脾切除手术发了三万,现在责任认定书下来了,说对方负主要责任,但我妈妈因为她也有逆行故也要负次要责任,伤残等级我妈妈也做了,是八级,但是我妈妈是福州的农村户口,因为我家人都比较老实,交警提议我妈妈请律师跟对方谈判,请问这样大概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还有在处理事故中要注意什么,因为我真的不懂,什么忙都帮不上,所以向您求助,急盼答复!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你们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实际造成的损害数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关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约定解除事由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解除协议时也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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