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9917576.09元,经辩护改变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涛虚增注册资本4848万元,将原注册资本152万元的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自任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涛经与车某斌(在逃)共同商议,决定以转让公司股东名下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07年11月,李某涛授意其兄李某堂与车某斌签订了陕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股权信托约定书》,将虚拟在李某堂名下的950万股公司股份中的四分之一,即237.5万股“信托”给车某斌进行管理。后李某涛、车某斌编制了公司董事会决定、《股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股权信托收益权转让证明》、《股份信托受益人登记表》等股权信托收益权证书、文件;建立了公司网站,对外宣称陕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省珍稀、濒危名贵地道中药材种植及种苗培育方面唯一的一家专业公司,是陕西中药材协会会员单位,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力量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同时,李某涛、车某斌还要求李某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中国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中国银行西安紫薇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朱雀大街支行等开立了5处个人账户,并将办理的相关账户银行卡交由两人实际控制,为收取外地股民受让公司股份转款做好了准备。此后李某涛、车谋斌还联系了陕西**投资管理公司、重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省内外多家对外转让股票的中介机构。
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李某涛伙同车某斌经中介公司宣传联系,通过签订股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股份,非法募集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上述以李某堂名义开立的5个账户共计收取各地股民汇入的股权受让款9917576.09元。被告人李某涛及车某斌将获取的上述资金除用于给中介机构返款外,将剩余资金进行了私分。经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案发期间李某涛个人账户共计分得股权受让款2780848.06元。李某涛将上述资金主要用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镇张村大棚及农家乐的建设投资和公司日常开资。
辩护过程;
本辩护人接受李某涛家属的委托,担任李某涛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时会见了李某涛,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深入分析案情,制作辩护策略,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并及时递交辩护意见,积极进行辩护。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唯定性不准,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律师:你好,我被公诉机关指控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证人当庭 0个回答0
-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血本无归。 6个回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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