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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601113)预处罚已下达,受损股民如何维权最有效?

发布日期:2021-07-06    作者:宋联民律师


2021年6月28日,ST华鼎(6011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 号) 。
处罚原因
证监会查明,ST华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 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 2018 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
(1)、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5)、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6)、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


律师看法:
正在推进ST华鼎(601113)股票索赔代理的 律师  表示,自2019年,ST华鼎因信披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问题就备受市场关注。早在2019年8月31日,华鼎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经公司自查,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供应商及在建工程项目等方面占用公司资金共计596,905,244.51 元(不含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27%”。
华鼎股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作为一家公众公司,ST华鼎(601113)财务管理混乱,投资者作为股东却长期信息不对称,公司运营状况不透明,公司如果违规遭罚,也是罚当其过。ST华鼎(601113)如果被责令承担行政责任,领取了罚单,那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奏。接下来的股民批量索赔,才是让上市公司为违规买单的“重头戏”。
正在推进ST华鼎(601113)股票索赔代理的律师提示: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华鼎股份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华鼎股东户数为2.58万,这意味着或有约2万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数众多。

索赔条件
正在跟进这支股票的证券索赔、 律师事务所主任 指出索赔条件为:(1)在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601113)股票,且在2019年8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预登记。
(2)在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603113)股票,且在2019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预登记。
投资者现在已经可以参与索赔登记。

律师代理索赔流程:
查询适格索赔条件 →律师免费审核材料 →收集证据邮寄材料 →签约索赔委托文件→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所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联系参与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勿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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