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战经典之58: 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为打击和遏制猖狂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2015年1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意在切断电信诈骗的信息和资金链条。该罪规定在《刑法》第287条第2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对大多数人来说,既拗口又陌生。
但从2020年10月份国家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的断卡行动以来,不少人因为出借、出售银行卡而涉嫌此罪名,此罪名系新型犯罪,要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存在较大的难度。我最近代理的一起该类型犯罪案件,通过恰当的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胡某和朋友刘某(化名)都是在广东打工的广西人,2020年1月胡某到刘某开办的厂子里处玩耍,遇到外号为“小黑”的同乡,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小黑”向胡某提出自己厂子要结算工人工资,想借胡某的银行卡用一下。因为是刘某的厂子里遇到的“小黑”,导致胡某错误的以为“小黑”是自己铁哥们刘某的朋友,就答应了“小黑”的要求将自己的一张深圳银行的借记卡借给了“小黑”,并到附近电信营业网点开通了配套的手机卡,“小黑”为了感谢给胡某买了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双方就此分开未再见过面。2021年3月初,胡某正在上班时突然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原来其出借的那张银行卡被用于多起虚假博彩类电信诈骗转款,涉案金额35万多,胡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即被刑事拘留,后被移送到河南警方并被逮捕。
我在代理此案后,在阅卷和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决定将辩护的重点放在胡某对“小黑”用借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诈骗并不知情,涉嫌犯罪系受同乡欺诈而将自己的银行卡错误交付给他人,自己也没有参与诈骗犯罪,没有的犯罪主观故意、没有实际参与、没有从中谋利、构成自首和有坦白情节几个方面,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大部分辩护观点,法院最终认定胡某不构成诈骗犯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千元。
该案的当事人胡某此次涉案前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系有前科人员,被重判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自己估计的刑期都在2年以上,但通过律师洽当的辩护,在合法的范围内最终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该案也再次提醒我们:银行卡、手机卡概不外借,否则涉嫌犯罪的就可能是一贯守法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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