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13次产检生下智残儿,患儿的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医院吗?

发布日期:2021-07-14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产妇刘某孕9周+1,G2P1于2月14日在区妇幼保健中心进行产前检查并建立档案,先后共13次在区妇幼保健中心产检,产检期间分别于3月27日、4月18日、7月25日在区妇幼保健中心做超声诊断检查。3月27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15W,AUA:14W;4月18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18W+1D,AUA:16W+4D;7月25日超声诊断显示为宫内孕、单活胎、LMP:32W,AUA:29W+6D,以上三次超声诊断均提示建议复查。另外,在3月22日进行的无创产前胎儿DNA检测结果显示低风险;4月18日孕中期产前筛查检测显示唐氏综合征风险值高危,18-三体综合征风险值临界风险。
9月22日,刘某在市医院分娩一女婴小夏,并于同日入住该院儿科,4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小于胎龄儿、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半年后,小夏被诊断为智力残疾、肢体残疾。一年后,小夏在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做全外显子组测序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到致病的拷贝数变异(CNVs),即18染色体18q21.2,18q21.31,18q21.32处缺失7.76Mb区域,覆盖了TCF4基因(OMIM:602272)100%的区域,该基因的突变与Pitt-Hopkinssyndrome(OMIM:610954)相关,PTHS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患者主要表现为智力障碍、肌张力减退、语言发育迟缓等。后经刘某夫妇单方鉴定,小夏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刘某认为,由于区妇幼保健中心的过错,没有在唐氏筛查检测结果提示风险后及时告知胎儿存在的缺陷,侵犯了其生育知情权,最终导致患儿的不当出生,区妇幼保健中心应承担全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区妇幼保健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产妇在产检过程中虽错过NT最佳检查时间,但未见医方对NT检查及其重要性告知产妇及其家属的记录;对孕中期产前筛查结果医方未高度重视,未充分说明检查结果的意义,未特别告知产妇及其家属产前诊断的必要性;3月27日B超检查相差周期与后两次相差周期不同,提示胎儿可能宫内发育迟缓,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告知产妇胎儿可能情况,并做进一步诊断。医方存在对胎儿发育情况估计欠谨慎;对产妇孕中期产前筛查结果未高度重视,特别告知产妇及家属胎儿可能的情况,上述医疗过错与患儿的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系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孕妇夫妇为健康生育选择权的主体,有对胎儿缺陷的信息的知情权,鉴定意见认为区妇幼保健中心在对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夏的错误出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拟医方过错系次要因素,综合考虑小夏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由区妇幼保健中心按35%的比例对小夏出生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区妇幼保健中心赔偿刘某夫妇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医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夫妇作为赔偿权利主体错误。由于小夏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刘某夫妇应作为小夏的法定代理人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小夏的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评定,系刘某夫妇单方委托,医方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患方认为,区妇幼保健中心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夫妇有选择生育健康后代的权利,区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过错造成小夏的错误出生,给刘某夫妇造成经济损失,故刘某夫妇作为一审原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为小夏,一审支持残疾赔偿金不妥,应予纠正。区妇幼保健中心在一审审理中未对刘某夫妇的单方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二审中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故对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二审在核减残疾赔偿金后,改判区妇幼保健中心赔偿患方78万余元。

法律简析
“不当出生”也称为“出生缺陷”,是指胎儿在母体内器官形成过程中,由于遗传因素和/或环境因素的作用所导致的胚胎发育紊乱,大致包括形态结构异常、生理和代谢功能障碍、先天智力低下和宫内发育迟缓等4大类。“出生缺陷”的责任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责任:一是新生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不当出生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医疗机构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体现在高度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两个方面。本案即是因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医方一再纠结的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明确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所涉及的是患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健康生育选择权,也就是选择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后代的权利。而孕妇夫妇行使健康生育选择权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时准确的告知检查情况以及介绍风险、预防等相关专业知识,以便孕妇夫妇能够及时对生育作出选择和决定。侵犯健康生育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孕妇夫妇的生育知情权的侵害,而生育知情权即孕妇夫妇有对胎儿缺陷的信息的知情权,因此,孕妇夫妇是当然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权利主体。本案经法院查明,医方对胎儿发育情况估计欠谨慎;对刘某孕中期产前筛查结果未高度重视,未特别告知刘某及家属胎儿可能的情况,侵犯了胎儿父母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据此刘某夫妇作为诉讼主体并无不当。


关于患儿的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小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患儿小夏的残疾赔偿金,应由刘某夫妇代为另行诉讼,因此刘某夫妇作为赔偿权利主体的诉讼中主张小夏的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是不适当的。另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某夫妇虽然举证“不当出生”给其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但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医方的过错与小夏致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仍需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二审对刘某夫妇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关于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但对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本案中,区妇幼保健中心不认可刘某夫妇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但其在一审审理中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