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朋友用,如何确定借贷事实、索要欠款呢?
信用卡借给朋友用,如何确定借贷事实、索要欠款呢?原告:刘某被告:范某案情介绍: 被告范某在2017年5月借用原告信用卡使用,后导致产生信用卡欠款,被告范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一份29450元的欠条,2017年7月,原告向被告出借42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变更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71450元及利息(29450元自2018年5月1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9%计算逾期付款利息;42000元自诉讼之日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截至2018年7月22日,以上本息共计81987.36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支付宝截图、华夏银行信用卡账单、广发银行信用账单、建设银行信用账单、交通银行信用账单、光大银行信用账单、原告信用卡还款情况说明。
被告确认原告有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当时绑定的是被告的手机号码,用被告的手机打电话借用的备用金打到原告卡上,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42000元。被告主张借了原告42000元,2017年10月向原告还款12550元,尚欠原告29450元,被告未提供还款证据以证实该主张,原告确认被告欠71450未还款。被告主张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给其四张信用卡,其于2017年10月份将四张信用卡还给原告。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7年9月4日起分别向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系列账单,以证实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将五张信用卡还给原告。 法律分析:1、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便足以认定之前的2945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理应还款;2、原告后期向被告通过信用卡支付的42000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呢?根据被告的陈述,上述款项确实收到,但是自己偿还了部分款项,视为被告认可该款项也是借款,因此借贷合意同样是成立的。3、被告主张自己还款,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来证实,如被告举证不能应当自行承担有关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1、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两个事实:一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项的事实。这二者缺一不可。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央行关于银行卡管理的部门规章,银行卡包括信用卡不得对外出借。但是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出于信任会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用于资金周转,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会陷入尴尬境地。即,自己既要偿还信用卡欠款,同时还需要向对方索要借款。但是即便欠款无法顺利主张,自己仍然需要偿还给银行。所以,柳律师的建议是,信用卡千万别出借给别人使用。
3、如果你的朋友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向你借款,你最好通过转账方式交付款项,一定要让对方出具借条。借条中关于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先小人后君子也比无奈诉讼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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