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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回应:民国广东地区的民间法律生态

发布日期:2021-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以《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栏为中心。离婚和重婚咨询分别有15则和11则。
论文关键词:“法律问答”,法律生态,离婚,重婚女子财产继承


学术界对传媒与法的研究,在对象上,多以《申报》为主体;在地域上,多以上海为中心;在内容上,多以案件追踪报道、法律评论为重点;在结论上,多以凸显传媒单向度的传播作用和作为“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①]本文力图突破“事件史”的局限,以《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栏为中心,试图还原作为传媒的报纸,在沟通民众、律师、国家三者之间的多向度枢纽意义。

顾名思义,法律问答是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具体程序是,民众就涉及自身利益或关注的法律问题致函《广州民国日报》,后者再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并将这些问题转给律师,由律师回答后再连同问题一起刊登在报纸上。作为1920年代广州地区发行量和影响力最大的报纸[②],《广州民国日报》是研究1920-1930年代广东社会的重要资料,“法律问答”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1920年代后期一般民众对民国法律的认知状况,以及这些法律问题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广东民众生活状态和变化。



笔者分析,《广州民国日报》社会常识版“法律问答”栏的基本情况如下:

从刊登的周期来看,呈现非连续性的特征。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首次出现于1929年3月20日,至该年年底,一共刊登了98则,[③]一般隔日刊登一次,但有时又较长时间没有刊登,平均大约每3天刊登一次离婚,4月刊载的最多,达21次,11月最少,仅刊载1次。其他月份相对均匀。个中缘由,不甚清楚。

从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是与自身关系密切的问题。数量最为庞大的是关于婚姻问题的咨询,达39则,占总数的39.8%;其次为继承问题,为15则,占15.3%。而婚姻继承问题绝大部分关涉女子,这与1920年代中后期妇女运动兴起关系密切。铺租、欠债和契约问题(共17则,占17.4%)为民间商事纠纷和私人借贷纠纷而起,反映了广东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强奸、通奸、诱奸等妨害风化现象则是一个历朝历代都存在的问题,民国时代亦如此。4个关于诉讼的问题则是在审判中就具体程序的咨询。其他类包括违警罪、妨害公共秩序、购买法律书籍等论文提纲怎么写。可见,“法律问答”并没有拘泥于一定的形式,凡是读者提出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得到答复并见诸报端。详见下表:



种类

婚姻

继承

铺租

欠债

契约

风化

诉讼程序

其他

数量

39

15

7

7

3

7

4

16

从提问者来源来看,包括广东各个阶层的各地人士。从“法律问答”中我们大体可以判断提问者的身份,他们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市民(或本就是城里人,或来自农村),有年逾花甲的老人,也有正值花季的女子;有生活无依的贫民,也有任职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律知识贫乏的民众,也有精通律法的律师。从问题中透露的纠纷发生的地点和部分问题之后所留下的提问者的地址(一般仅具体到县)来看,绝大部分是广州市民,但也有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地的读者。

从答问者的身份来看,报社聘请的都是在广东地区甚有声望的律师为顾问。这98个问题全部由5个律师回答,依回答问题多寡为序,他们是黎浩潮(35)、倪世清(33)、潘元谅(15)、谢英伯(13)、黄策(2)。“法律问答”栏还曾6次刊登他们的姓名和地址,这无疑是在为这些顾问们免费打广告,当然,回答问题越多,其名字出现的次数也越多,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间接的广告么?广告自然会把未来的当事人引向律师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已无从考察报社与律师们达成的是一种怎样的协议,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绝对是一种双赢的协议。笔者经多方搜索,对这5位律师情况仍知之甚少。资料最为详细的是谢英伯(1882-1939),此公乃广东梅县人,7岁读私塾,17岁入香港皇仁书院。1902年创办《亚洲日报》,自任主编。1905年创办并主编《时事书报》,1910年出掌《中国日报》主笔,同年任香港中国同盟会会长,1913年任《讨袁报》总编辑。1924年参加国民党一大,后任孙中山大元帅府顾问,其间发起组织法学共济会。国民党改组后,参加西山会议派,任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并先后在上海、广州当律师。1936年任广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潘元谅是广东南海人离婚,前清监生出身,曾任京师初级检察厅检察官,民国成立后在司法部监狱司第一科任主事。1923年任广东公立警监专门学校校长。从谢、潘两氏的履历来看,被报社聘为顾问的的确不是等闲之辈,由这样的“大人物”来回答普通百姓提出的“小问题”,可见报社甚为明白法律问题含糊不得。

从参与对象来看,是国家、传媒、律师、民众四者之间的互动。民众将法律问题通过传媒(报纸)传递给律师,律师回答这些问题后再反馈给传媒,由传媒提供平台将问答刊登出来,从而完成民众、律师、传媒三者之间的互动。而三者围绕的问题则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尽管国家始终没有走向台前,但却始终“在场”,国家法律在民间的传播、接受与磨合,通过传媒的“广而告之”,有可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为将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民间的声音,从而实现国家与民众、律师之间的沟通。



上文已述,婚姻咨询占了总数的近40%,这自然成为笔者首先关注的对象。39则婚姻问答中,离婚和重婚咨询分别有15则和11则。其他则是关于订婚、退婚、盲婚、寡妇再嫁等。这些婚姻问题,既有老问题,又有新问题,老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呈现出新因素。民国社会处于新陈代谢的剧烈时期,传统的婚姻观念和伦理观念受到严重冲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金科玉律,从一而终被离婚和再嫁取代,自由恋爱结婚让男女关系充满着罗曼蒂克,也让已婚男女对“重婚”头痛不已……这39则法律问答正是对下层民众的婚姻百态的真实记录。我们就选择几则有代表性的问答来加以分析。

15则离婚咨询,离婚的理由大致有三类。一是夫妻感情不合。以这一理由来咨询的有4则。如陈君在17岁时由其父母强行与一个未曾谋面的女子结婚,“时因在旧礼教家族底下,无法脱离”,不得已与该女子生有一子,但夫妻之间毫无感情,“形同陌路”,后陈君外出7年不归,对婚姻消极抵抗论文提纲怎么写。倪世清律师据此认为陈君与其妻确实毫无感情,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但是,“现行法例关于离婚案件限制颇严,不能仅以夫妻情感不佳即贸然请求离婚”,言下之意是提醒陈君,要想离婚,还得具备其他理由才行。[④]这类咨询的特点是:一、往往由男子提出,二、往往是父母包办的后果,三、往往与妻子育有子女,四、男子往往外出,数年不归。但是,对这些因感情不合而欲离婚的案件离婚,法院却往往不认可。第二类是丈夫久别无音信,妻子提出离婚。如金正廷问,丈夫婚后去往国外十余年不归,可否向公婆提出离婚或登报声明离婚?黎浩潮律师告诉她:“夫在三年以上生死不明,妻得提出离异,但仍须经法院判断,不能登报了之。”[⑤]孙任远被骗和她丈夫结婚,婚后两人闹到公安局去离婚,但丈夫死活不肯离婚,公安局要求丈夫保证送孙氏读书,并不得虐待孙,离婚未遂。后来丈夫外出,半年无音讯,孙氏欲借此登报离婚或向公安局申请离婚。黎律师答曰:未满三年不得据为离异理由,且离婚案件属于法院管辖,不能去公安局呈诉。[⑥]第三类是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高芳心因父母之命嫁与某,某开始品行端正,后来沾染赌博恶习,以致家计无法维持,但仍向高氏要钱,否则施以拳打脚踢木棒殴击。高氏无法忍受,决意离婚,又考虑到幼女无人抚养。倪律师认为,丈夫的家庭暴力已构成离婚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至于子女归谁抚养,法院自然会依情理判断。[⑦]由此可见,一、尽管法律上对以感情不合作为离婚理由并无规定,但民间却出现越来越多以感情问题为理由提出离婚的诉讼。二、离婚的主动权并不只在男子手中,妇女已经渐渐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结束不满意的婚姻,这既反映了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提高,也反映了妇女对幸福婚姻的勇敢追求。三、这些不幸婚姻的源头几乎都是父母包办,因此,幸福婚姻必须以自由恋爱为前提渐渐成为青年男女的共识。

离婚又与重婚关系密切。二者都是对原婚姻不满意,重婚则是因为离婚未成,与新欢又难舍难分。试看下例:

问:某甲先由父母盲婚制娶某乙为妻。因性情不合,再用自由式娶某丙为妻,税屋另居,自食其力,历十余年,所生子女,亦十余岁。近某甲因允父母戚友之劝,迁回家中,与某乙同居,约住半年。某甲与某乙夫妻二人,积不相容,常相打骂。甲父闻之,出而干预,谓乙为伊所娶离婚,是正式,丙为乙所娶,是苟合,逐之出外,于是风潮愈加扩大,各人均有问题发生。在丙方面,以为名义不正,拟向法庭诉甲以重婚罪;在甲方面,以为素与乙性情不合,无夫妇乐趣,拟向法庭正式离婚;在甲父方面,以为乙之婚事,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甲离婚,当以不肖不孝送交惩教所惩教;在乙方面,以为无罪离婚,当分家产之半为给养费。聚讼纷纭,不能解决。究竟甲父能否逐丙出外,甲与乙离婚能否能否送甲到场惩教,甲乙离婚后乙有无权要求给养费,假如有权要求给养费,又如何负担,希为一一答复。(好新)

答:查现行法例,若有妻更娶妻者,后娶之妻离异。是已有妻之人如果欺饰另娶,其后娶之妻,自在应行离异之列。在刑事方面言,应成立妨害婚姻罪(即重婚罪),不过该罪若未经告诉,亦未易发觉(依现行刑法妨害婚姻罪非经告诉乃论)。至补给赡养费问题,应视离异之人有无维持生活能力以为断,至数量多寡,无一定之标准。又行亲权之父母,虽得请求惩戒其子女,但仍根据事实理由,分别处断论文提纲怎么写。(黎浩潮)[⑧]

这是一则由重婚引起的纠纷,纠结了甲与乙、甲父与甲、甲父与丙、丙与甲等多重矛盾,这些矛盾的起因则是甲父一手操办的“盲婚”。甲为对抗盲婚,另娶丙为妻;甲父为维护“盲婚”,逐丙出门,又欲对甲行使亲权;丙遭甲父辱弃,又无妻之名份,欲告甲重婚罪;乙与甲性情不合,却以无理由离婚,企图获得赡养费。在此当中,甲父极力维护其作为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是害怕丧失作为一家之主的权威。甲的地位最为尴尬离婚,既要面对父亲的威权,又想脱离与乙的婚姻;既要努力劝阻丙告其重婚,又要周旋于乙之赡养费诉求。所以,盲婚也好,重婚也罢,带给甲的,都是痛苦。乙亦是盲婚的受害者,幸好她还有公婆撑腰,但她却毫不含糊,知道举法律之剑来获取作为受害者的“损失赔偿费”;但乙明知甲重婚,历十多年却不诉诸法庭,起诉的效力则消减矣。[⑨]丙欲告甲重婚,举的是一柄双刃剑:根据法律,如果甲乙不具备离婚的充分条件,那么,她就必须与甲离异;而她明知甲已婚仍嫁与甲,作为“知情相婚者”,亦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⑩]如果甲乙离婚成功,她能获得妻之名份,但公婆却很难原谅她这个插足的“第三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下层社会的一个家庭中,新与旧、传统观念与近代文明是如何发生冲突的。


我们再以女子继承财产权为例进一步说明之。

清末以降,要求给予女子掌握财产之权利便一直是妇女运动和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男女平权的条文并未写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五四运动带动妇女解放出现新气象,终于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将男女在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和社会上之平等列入国民党政纲。在开风起之先的上海,富裕之家的女儿争取家产继承权的案件不胜枚举,其中尤以盛宣怀子女的遗产分配官司最具轰动效应。但是,在一般小市民中,在小城镇居民中,她们并无巨额的家产可以继承,甚至,她们能继承的,仅仅是半间屋或数百元钱,那么,她们对法律赋予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又是怎样的态度呢?下面这则问答也许能回答这一问题。

问:女子对于父母遗产有无继承权?缘妹等有兄弟三人,先祖遗下屋业一间,民国十年两兄将此屋业按与别人,而弟实不知也。其时若乔尚未出阁,如编现未嫁人。妹等闻说新颁法例,女子对于父母遗产无论已嫁未嫁,均享有继承权,未悉确否?果尔,则妹等对于祖父遗下屋业,有无享受继承权?此屋已由两兄按与别人,若债权人请求官厅封抵债务,妹等应以何法保护?乞示知。(陈若乔、陈如编)

答:根据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议决案,及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中央政治会议第一八一次会议关于女子继承财产立法权新解释,无论已嫁未嫁之妇女离婚,均有继承财产权,并能追溯既往。虽已分析者,得请求重新分析,但以本法细则施行后六个月内为之方有效。至两兄抵押产财,弟既未知,可以“共有财产不得由共有中之一人或数人私擅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抵押为无效。(黎浩潮)[11]

该问答刊载于1929年9月21日,由两姐妹提出,适值《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12]公布后一月。而细则制定的依据则是上述问答中黎浩潮律师所提及的1926年国民党二大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和中央政治会议第181次会议关于女子继承权之新解释。民国十年此屋就被两兄长抵押给别人,其时陈氏姐妹均未出嫁,女子继承权亦尚未确立。及至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妇女运动议决案,其中一项即是“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针对各地法院和舆论界关于已嫁女子有无财产继承权的疑问,1927年5月,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在致湖北省司法厅的解释中肯定了已嫁女子有财产继承权。[13]但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在解释上仅以未婚女子为限,最高法院1928年第47号解释令云:“女子继承财产,系指未出嫁女子而言,不问有无胞兄弟,应认为有同等继承权,出嫁女子则不得主张。”[14]类似的表述多次在解释令中被强调。直到1929年4月,司法院召开解释法令会议,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女子继承财产之解释应重新编定,这样才有了181次中政会议决无论已嫁未嫁女子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财产权,且可追溯至国民党二大关于妇女运动议决案通令各省到达之日。[15]陈氏姐妹所称“新颁法例”,即是指该项新解释。陈氏姐妹从何渠道得知该项新法令,我们不得而知,但她们能意识到运用新法令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将自己的疑惑诉诸“法律问答”,这的确是弱女子发出的时代强音。律师的回答一般都比较简短,但是在这则问答中,黎浩潮律师却详尽地解释了已嫁女子依何法律取得财产继承权,也许是律师的职业敏感性使黎律师意识到,在《施行细则》出台后,类似问题会层出不穷,故有必要做出详细解释论文提纲怎么写。在关涉继承问题的15个问答中,3~5月刊登的3个问答都是关于男子继承权的,而自6月开始,所有关于继承问题的都是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咨询,其中大部分又是关于追溯既往的疑问。如陈富有在8月4日、10月5日两次与黎律师“对话”后,终于明晰了“已嫁女子追溯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效力。10月5日的回答,黎律师依据的就是1929年8月19日公布实施的《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

下面这则问答与继承顺序相关:

妹不幸父兄俱丧,惟母嫂是依。对于承继权固然应享,但是日后倘家嫂仍想以堂弟为承继,而妹尚可和她抵抗否?恳答示以下数点,则获益多矣:(一)家嫂偏执以堂弟为承继,应怎样对待她?(二)族中亦习旧俗以堂弟为承继,应怎么样辩论呢?(三)从这样看来,对于法律上妹之堂弟离婚,仍得享受承继权么?(四)倘妹承继以后,生得儿女姓那一姓呢(从妹夫姓抑从妹姓)?黛珠问。

(一)尊嫂以堂弟为继子,依顺序不合,不能承继。惟若以你之堂弟承继令堂,则合法,不能告争。(二)族中习惯不能一概以为标准。(三)与(一)(二)款同。(四)女子可以承继财产,不能承继宗祧,你之子应从夫姓。(倪世清答)[16]

这是1929年的最后一则法律问答。我们从黛珠的发问中可以屡析出如下信息:一、她已认识到自己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对女子有无宗祧继承权尚不明白;二、她想知道如何以法律手段对抗家嫂剥夺她的继承权的行为;三、她认为家嫂之堂弟无权跟她争夺继承权,但尚不知有何法律根据;四、她想弄清楚家族习惯的合法性,或者说是在法律和习惯之间何者为大;五、她尚不明白她的堂弟在法律上能否继承她父亲的遗产。这些都表明黛珠急欲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继承权。惜乎倪世清律师的回答颇为简略,且没有援引法律条文以为证,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解读出倪律师对这些问题的意见,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点:一、财产之继承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继承顺序;二、法律与习惯,法律具有优先性,法律无规定者方依习惯;三、女子继承权,只享有财产继承之权利,尚不能继承宗祧。



囿于篇幅,本文仅对民众重点关注的婚姻和继承问题做了论析。尽管有部分问题可能是由人代笔撰写的,尽管有部分问题是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甚至法律素养较高的人的提出的,但这些问题不是空穴来风,一定是民间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的困惑着民众的问题。并且,大部分问题都是老百姓就与其直接或简介相关的疑惑而向报社投函的。这些问题是在剧烈变动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是时代的脉络在民间社会的延伸,是底层民众的真实声音。在他们的意识里,铁面无私的青天大老爷开始被不讲人情的法律取代,他们开始认识到,尽管法律没有人情味,但只要依着法律的道儿来,则不会求诉无门,并且还能获得法律的庇护。底层民众的要求,直白且实在;底层民众的声音,微弱却无法忽视。

Express and Response:FolkLaw Ecology in Guangdong Republic China

——Center on 'ask and Answer on Law' ofGuangzhou minguo ribao

Xu Feng

(Guizho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GuiyangGuizhou 550002)

Abstract:'Ask and Answer on Law' ofGuangzhou minguo ribao truly recorded the bottom populace's voice about theirbenifits.These problems concerns on marriage,inheritance,commerce and soon.Through this method,populace's appeal could be exprssed, and acceptpopularizing law education.

Key word:Ask andAnswer on Law Folk Law Ecology DivorceBigamy Women's property inheritance

许峰(1982—),男,湖南汨罗人,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人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①]章育良:《<申报>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章育良,陈建新:《<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1895-1899 )》,《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3期;陈建新:《<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1906-1911)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赵晓耕,崔锐:《从<申报>看清末传媒对法制进步的影响》,《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蔡永明:《论清末的刑讯制度改革——以1905- 1911年<申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②] 《广州民国日报》于1923年6月创刊离婚,最初由国民党人吴荣新等集股。国共合作后,随着广东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该报业务大增,该报获得较为成熟的发展。1924年7月15日,国民党广州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接办了该报。同年10月27日,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接收该报。自是,该报成为国民党中央之机关报。1926年10月,国民政府迁到武汉,该报又为国民党广州市特别执行委员会宣传部接管,成为市党部机关报。此后,随着国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该报成为广东主宰者的宣传工具,先后为李济深、张发奎、陈济棠等人控制。1936年陈济棠下野,该报为南京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接收,并于1936年12月31日停刊。在《广州民国日报》发行期间,一方面,其作为国民党的机关刊物,有影响力非凡的政党支持,并且,在派系的纷争中不同的政治势力都把其作为宣传的工具,这就使《广州民国日报》获得了坚实的后盾支持,从而维持了稳定的发行量和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广州民国日报》素以“消息翔实快捷丰富”著称,报纸质量较高,且与同时期其他报纸相比较篇幅较大,1926年2月即“每日出纸三大张,已为广州报纸之冠”。到30年代初期,日出纸四大张,日发行量达到1.2万份,成为当时广州地区屈指可数的大报纸之一论文提纲怎么写。(张靖瑶:《20世纪20、30年代广州社会文化状况研究——以<广州民国日报>文化类广告为中心的考察》,华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7-8页)

[③] 笔者统计的方法是:原则上以一问一答算作一则,但有的读者在一个问题中包含一个以上的小问题,如果这些小问题都是关于同一主题的,则视作一则问答,反之则依问题之多少视为几则问答。另外,一个问题由2个律师回答的,亦视作一则问答,这种情形仅出现一次。

[④]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4月20日,第12版。

[⑤]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5月26日,第12版。

[⑥]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5月8日,第12版。

[⑦]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0月1日,第12版。

[⑧] 《广州民国日报》离婚,1929年5月6日,第12版。

[⑨]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259条,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72页。

[⑩]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第254条,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71页。

[11]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9月21日,第12版。

[12] 该细则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26卷第17号,1929年9月10日,第124页。

[13] 潘震亚:《女子继承权的起源和经过》,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民商法律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14] 《最高法院解释法律文件》(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74页。

[15] 《申报》,1929年5月16日,第4版。国民党中执委宣传部主办的《中央周报》将此项议决案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此案以本党立场言,为实行政纲;以社会之观点言,则宗法社会之旧制根本破产;依宗法思想而发生之法律及道德,亦完全动摇,实为一大震动也。”(《中央周报》,第50期,1929年5月20日,第4页)

[16] 《广州民国日报》,1929年12月30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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