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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行平台对于司机强奸女乘客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7-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约车平台属于信息服务,接近于居间服务,为司机和乘客提供形成匹配,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平台从运费中提取相应比例作为服务费。
所以,如果网约车在验证司机资质、身份等方面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则不需要为司机的行为担责。
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所谓平台经济中的“避风港原则”。

特别是如果司机是临时起意,作出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偷换车牌、侵害乘客等,网约车作为平台,无法做到时时的监控司机行为。那么,网约车出行平台无需担责。
网约车出行平台与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但对于频繁出现的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问题,平台方在审查司机资质过程中,对于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记录者,应该终身禁止从事这个职业。
除了在审查阶段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网约车平台应当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建立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对于存在侵害乘客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进行汇总,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同时,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机,平台应当考虑公布对司机的最终处罚结果。
郑州市在2016年11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除了避风港原则,在平台的责任方面,长期被忽略的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红旗法则”。“红旗法则”的原理是加重平台主体的责任,目的是强化平台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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