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方继续履行吗?

发布日期:2021-07-21    作者:邓普云律师

现实中常常会遇到以下情况,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承租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了,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往往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解除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直到合同到期。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出租人可以强制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吗?答案时否定的。


为什么为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不适宜使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继续履行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是被认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比较弱势或者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群体。由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针对于守约方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对于违约方的惩罚措施,是否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合理性。在实务中,法院考虑到相关主体的经济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如果强行适应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话,对于经济情况本来就不佳的承租方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适合强制让处于弱势一方,或者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主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二,针对承租方想要提前退租的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带有比较强的人身属性的,如果承租方他不愿意在租赁标题额或者没有能力承担租金,从而不再租赁标的物的话。对这种人身性很强的债务是很难得到执行的,因此,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不适宜使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晓梅律师
宁夏银川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