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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

发布日期:2021-07-21    作者:吴丁亚律师

如何认识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导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东股权(份)转让事宜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公司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进行决议的情形,应如何认识股东会作出的该种决议?该决议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份)。

二、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三、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经常出现既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又有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吗?
一方面,从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来看,没有要求股权转让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即使是在对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时,转让方股东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即可,并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从股东会的职权来看,《公司法》第37条第1款也没有列明股东会需要对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进行决议,因此,股东会决议并非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自当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

四、 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经过股东会同意,这样的规定是否属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为避免人合性的破坏,公司法规定外部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还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换言之,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章程还可以做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规定。基于这一认识,“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经过股东会同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该得到支持。但需指出的是,“经过股东会同意”,并非是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则可能限制股权的转让,这与股权系一种财产权的性质相背离,因此,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五、实践中,经常出现并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有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的相关内容,应该如何认识此类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从形式方面来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会决议不可以替代,因为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是两种不同的文件要求。从股东会决议包含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来看,实质为股东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对公司法第37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无效,实质为请求确认股东间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篇》关于订立合同及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审查。

六、应如何避免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做出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第一,无论是股东,还是受让人,都应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量不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完成该转让行为,避免发生诉讼后,在此问题上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第二,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系股东转让个人财产的行为,不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干预,避免股东会议决议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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