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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捕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24    作者:李大贺律师

抓住辩护的“黄金救援期”,争取不捕,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工作。争取到不捕,是辩护律师的无上荣耀。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同行头上的一把刀,能够在这一罪案上争取到不捕,是荣耀中的荣耀。
当事人——某律师,在辩护工作中为关押在看守所的嫌犯传纸条,公安机关因此以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对其立案、侦查、拘留。从拘留到审查批捕结束,最多只有37天。这短短的时间,被称辩护的“黄金救援期”,工作刻不容缓。
接到委托后,李大贺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与办案民警交换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主要内容为:
当事人经过批评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惩戒。其是否认罪,仅属于“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还是犯罪事实清楚无疑”等进一步认识的问题,但不影响如实供述等从宽处理情节的认定。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宜由羁押性强制措施改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直接释放。
案件到了审查批捕阶段后,李大贺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传纸条,违规,但不等于串供。串供,违法,但不等于犯罪。本案由当事人在履行某案辩护职责过程中传纸条的不当行为引起,在某案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传纸条的行为性质在刑事领域难以认定,跟本不应据此对当事人刑事立案,更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贵院不批准逮捕。
诚然,对本案当事人的刑事追诉,不以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为前提,但依然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前提。传纸条的行为,有三个层级,最低一层级,是违规,当事人会被律协、司法局处分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层级,就是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串供的,违法,要受处罚;但是,传递纸条就等于串供吗?这不能划等号吧?究竟是不是串供,串供对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影响有多大,后果有多严重,都需要从某案法院生效判决中的证据材料来综合认定,这就是前提,是考虑本案是否能够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基础。第三层级,方为是否犯罪的问题。前提、基础未形成即第二层级缺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为时过早;提请贵院批捕,操之过急。
另,本案中,当事人始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惩戒。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之后,李大贺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通过类案展示、分析,进一步表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成果——接近37天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当事人直接释放,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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