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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发布日期:2021-07-28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起危险驾驶罪中,被告人周某某,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30日3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湘乡市起凤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起凤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对其进行现场使用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湖南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玉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玉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

判决如下:
该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被告人周某某因其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当事人周某某拘役2月,缓刑3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
本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告人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是用机动车家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情况,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第一种要求危险驾驶的情况,达到情节恶劣。其中醉酒驾驶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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