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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吗?

发布日期:2021-07-29    作者:方乐律师

案例一,小明欠了小雪100万元,小张提供了保证担保,后来小明到期没有偿还100万元,小雪请求小张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小张举证证明,小雪因为另一交易对小明负担40万元的债务刚刚到期。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小小明对于小雪享有法定的抵销权,有权通知小雪抵消4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小张可以援用小明的抵销抗辩,对小雪说,你有40万的债务已经被抵消了,所以我只对你承担60万的保证责任。
该案表明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张某因为婚内出轨被李某看见,李某威胁张某说,如果你不和我签订一份100万元的借条,我就把你出轨的事情告诉你老婆。张某心中害怕,不想离婚,于是就和李某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让陈某来做自己的保证人,但是陈某不知道张某的借条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因此,陈某就为该借条的提供了保证,该借条的内容是李某借给张某100万元,借期为一年年,利息为31%年借期满。一年期满后,张某无力偿还债务,李某请求陈某对130万元的本息偿本息负担偿还义务。此时,如果遭受胁迫的张某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张某对李某负担返还100万元本金和一年资金占用利息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作为保证人,可以对李某主张张某行使撤销权之后的抗辩,只对李某承担100万元本金和一年资金占用率利息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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