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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中的劳务派遣关系

发布日期:2021-08-02    作者:张梅律师

一则深圳劳动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深圳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王某同意由甲公司安排至公司项目部担任操作工,项目部服务客户为乙公司;该深圳劳动案中合同期内乙公司项目为临时性项目,当项目结束或生产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作量减少时,王某同意按照甲公司安排调剂至其他项目部工作。该深圳劳动案中后乙公司以王某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理由将其退回。该深圳劳动案中王某向法院主张与甲、乙公司是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


深圳劳动中,关于劳务派遣他的一个关系是既有别于普通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一个民商事的合同关系。它从形式上来看的话,会比较容易跟深圳劳动中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外包关系、人事代理关系等混淆,导致深圳劳动案件审理中难以甄别不同法律关系下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其次,深圳劳动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方面是需要行政许可的,有些单位在没有经行政许可或用工模式不规范就进行了相关的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情况也是导致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最后,深圳劳动中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在实践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把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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