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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口头辞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么?

发布日期:2021-08-04    作者:柳基伟律师

劳动者口头辞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宋XX被申请人:烟台XXX公司审理机关: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双方调解结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宋XX到烟台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烟台XX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109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元,支付申请人(3.7、3.21、3.28、4.11、5.16)共计五天加班费2715元;支付2021年5月份工资4217元以及差旅费1254元。申请人诉称:2020年12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软件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提供给申请人。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负责人强迫申请人提出辞职并通过撤销指纹打卡机、删除申请人企业微信账号、回收工作专用手机等形式,阻碍申请人正常工作,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考勤。申请人平均月收入为6109元,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保险至2021年5月。被申请人收到开庭传票后,2021年7月2日委托柳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之后获得如下案情:1、宋XX在2021年5月21日便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单位负责人提供了宋XX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宋XX明确表示不做了,这个工作做不了了。2、关于报销问题,宋XX并未向单位提交任何报销的单据及报销申请。3、宋XX入职后4个月内一直在领取失业补助金(2020年应对疫情而出台的新政策),所以之前四个月没有签署合同、缴纳保险。宋XX失业补助金领取完毕后,才为其缴纳保险。4、宋XX每月工资数额中包含几百、上千元的报销款,实际工资数额没有其主张的那么多。


柳律说法:1、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在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申请人在已经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无权主张所谓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条一定要注意:有劳动合同便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切记切记。
3、关于加班费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工时的约定为每周日休息一天,但因申请人周六另有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处理,所以调整为周六休息、周日出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3月7日、3月21日、3月28日、4月11日、5月16日都在加班。被申请人也提供了考勤记录,确实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日期内加班。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处理。但是申请人诉求第四项中涉及所谓的“差旅费报销1254元”,此诉求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关联。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因此该项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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