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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未过户,房子被洪水毁损的后果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1-08-04    作者:方乐律师

案例分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因因素
    案例一:张某将自己的花园别墅出售给李某,约定交易金额为400万元,由李某分期支付价款,张某在5月1日交付房屋,没想到5月2日的时候突发泥石流房屋,因为泥石流而毁损。
    那么在本案当中发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风险由谁负担呢?第一,花园别墅是因为泥石流而灭失的。泥石流是自然灾害,是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去控制和规避这样的风险,因此房屋的灭失落入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范围。第二,根据我国民法典,因为张某已经向李某交付了房屋,那么风险已经转移给李某承担。
    案例二:某房地产商将自己新建的花园小区中的A房屋出卖给了业主李某,并且向李某交付了房屋,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期间,某房地产商因为偷工减料。建造的A房屋有质量问题。在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质量问题坍塌。
    在本案中发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呢?风险由谁来承担呢?首先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倒塌是因为某房地产商偷工减料的原因是可以归责于该房地产商的,这不属于风险负担的问题,而是属于某房地产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问题,那里某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首先李某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有权请求某房地产商返还已经支付的房屋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第二,有权请求某房地产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买卖合同的当中,如果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以归责于当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是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那么要根据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来处理。但是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具有可归责的事由,尤其是一方是具有过错的,那么应当按违约或者侵权处理有过错的一方,要求必须对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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