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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约P后女方报案QJ,二审法院为何宣告无罪

发布日期:2021-08-14    作者:柳基伟律师

律师说法:约P后女方报案QJ,二审法院为何宣告无罪


罪名:强奸罪
被告人:冯某某
审理机关:XXXX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果:
一、撤销X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27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无罪;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陌X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X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XXX城区XX村附近见面后,冯某某将李某某带到XX村XX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客厅聊天,后冯某某在客厅内沙发上将李某某衣服脱掉,对李某某进行抚摸、亲吻,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理由是:1、其与李某某的性行为不违背受害人李某某的主观意志;2、其对李某某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3、被害人对强奸过程的描述与时间不符,反而是上诉人描述与时间相符;4、李某某在和上诉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没有向上诉人说不同意不愿意,在冯某某满足不了其要钱的欲望时,才以说过不同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以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5、李某某和其发生性行为是一种性交易,不应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说明,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说明,通话记录,XXX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公(城)勘[2015]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聊天记录,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审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律师说法:
1、本案属于约P后反而被诬告为QJ案的典型案件,柳律师之前也曾处理过类似案件。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事人(受害人)之前是半推半就的状态,甚至主动相约。但事成之后往往因为自己觉得悔恨、愧疚或者在他人的怂恿下进而反口称之为遭受强迫。


2、QJ罪名成立的前提是一定需要存在两个基础。一是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案。二是违背李某某意志。但本案中,李某某的衣物完好,身上没有任何伤情均可以证明冯某某对其实施过暴力手段。


3、从陌X聊天记录来分析:二人的陌X聊天记录已被侦查机关固定,客观反映了二人当时的真实心理。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二人认识仅一天,在冯某某要求和李某某见面时,李某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拒绝,但在冯某某的一再要求下,还是同意了见面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某某提出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某某一个人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某某一同到了冯某某家。因此,李某某与冯某某见面以及到冯某某家都是出于其自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行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4、从发生性关系时二人的言行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某某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人信服。从冯某某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而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无法认定。


5、事发后,李某某主动向冯某某索要款项,冯某某给其200元。李某某事发后,对事发经过可能悔恨可能对家庭愧疚,同时感觉拿钱太少,这是后期李某某索要数万元款项并最终报警“诬告”冯某某的真正原因。


6、网络约P不可取,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人虽然无法受到法律的成处,但是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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