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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对原件所有权限制

发布日期:202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属性有别,前者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后者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后者之上的权利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依据《伯尔尼公约》,美术作品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播放权;电影摄制权。另外,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可选择规定“追续权”。凭追续权,作者对美术作品原件首次转让后的任何一次转售,均享有不可转让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权利。而根据物权法原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则表现为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全面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由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内容有别,所以两者可以并存。在推崇人格价值观的作者权法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原则上为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第L。111-1条第1款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分为三种情形:作者依其创作的事实行为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此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者接受委托创作美术作品,该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从约定,无约定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者依职务创作美术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继受取得,则因为著作权具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内容,且著作财产权拥有多项权能,加之著作权转让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所以,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依仍然是作者。当然,发生继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产。作者在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同时即完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生产,通常情况下,作者此时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术品市场的存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往往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这种离化可以是原始离化也可以是后来离化。原始离化主要因定作美术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术作品原件,定作人与作者之间便发生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来离化则主要缘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让。当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归于同一主体时,两项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未外化而无须寻求法律规制。而一旦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发生离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一方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均为绝对权、对世权,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离,因此,两项权利的分别行使定会相互遏制。这种不和谐必须依赖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权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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