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道理”判例之沪C与钱潮
发布日期:2021-08-31 作者:杨华兴律师
“不讲道理是硬道理”首次成为命题,在杨华兴的民法学论文《物权行为理论已为我国立法确认》(2012年8月21日语段)中,后又出现在杨华兴的刑法学论文《错用白糖与砒霜的后果》(2013年2月15日语段)中。但是,实质性表达这一主题的,在《沪C 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沪C 号牌车辆的行驶权利能力)》(写作于2006年),及该文之评论文字中;这一主题新近表达在《钱潮雨意》(写作于2020-2021年)中。
之所以把《沪C 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和《钱潮雨意》作为首尾文呼应,除了主题一致外,两文都是司法判例(一例上海一例浙江)分析。《沪C 号牌小型客车是上海市的怪胎?》中,杨华兴称“不怕在一审法院碰到笨伯傻妞,就怕在二审法院遇上强盗恶霸”(2007年7月30日);杨华兴《钱潮雨意》中称法院在“耍强盗恶霸行径”。
法院审判“不讲道理是硬道理”,“沪C”不是首例,“钱潮”不会是末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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