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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历年真题精点、难点解析(2)

发布日期:2021-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1.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答案】B

  【考点】效力未定合同

  【详解】《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本题中,杨某只有15岁,依法属于未成年人。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看判定杨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判断标准有三:(1)当地的同类人经常从事;(2)标的额较小;(3)专业技术要求不高。本题中,杨某转让专利的行为不仅标的额较大而且专业技术要求很高,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杨某实施该行为效力未定,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2.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详解】《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施工单位未对其挖的坑设置保护措施,对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甲因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跌入修路挖的坑里,甲对乙所受的损害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不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为要件,如果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综上所述,甲和施工单位对乙所受的损害都有过错,甲的行为和施工单位的不作为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对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1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答案】C

  【考点】债的抵销

  【详解】债的抵销是债消灭的一种方式。凡同种类(特别是金钱)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乙公司已先对甲厂负债2.5万元,然后甲厂又对乙公司负债2.8万元,债的种类性质相同,依法可以抵销。



  14. H公司欠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J公司,对于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H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J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由H公司和J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C

  【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详解】《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共同权利,履行共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C项正确。



  15.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设??于甲方;乙方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期满,设备归乙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此协议属于哪一种合同?

  A.融资租赁合同B.财产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D.租买合同

  【答案】A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详解】《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中,甲是出租人,乙是承租人,A项正确。



  16.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违约?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答案】B

  【考点】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详解】《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A项不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项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C项不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不构成违约。



  17.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的效力

  【详解】《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D项正确。



  18.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

  【考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详解】《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合同就从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因此,本题应选D。



  19. 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答案】C

  【考点】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

  【详解】《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需要理解的是,王某是在下班后使用公司机器造成伤害的,是否按格式劳动合同处理?格式劳动合同是由某公司提供的,此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按照不利于某公司的原则予以解释,即职工王某在下班后使用机器受伤的,仍应按原格式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C

  【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详解】《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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