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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 (00212)判赔比例达75%,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发布日期:2021-09-19    作者:宋联民律师
案情背景
2018.4.27,ST天马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8.4.27,ST天马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长徐茂栋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9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9.7.10,ST天马公告称,近期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3号)。
2019.11.5,ST天马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
目前索赔进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ST天马(002122)既已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认定,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确凿,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可以正式启动,已无悬念。
正在推进ST天马(002122)索赔代理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指出,证监会的一纸行政罚单,只是引发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奏和依据,在证券索赔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并行不悖的,接下来,ST天马(002122)如何面对众多投资者的诉讼,才是“重头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经大概率具有索赔权,在此之前,各家律师机构代理的多批次投资者,已经向杭州中院提交了立案,并且目前案件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审理阶段。
宋联民律师认为,作为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ST天马(002122)的信息披露理应严谨、全面,慎重,但实际上却对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秘而不宣,造成投资者长期“信息不对称”,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谓是“难辞其咎”,其收到证监会的罚单也是罚当其过。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
2020年第二季度,针对中小股东已经提起的这一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ST天马(002122)还曾经向杭州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已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在杭州已不设置办公场所与派驻办公人员,因此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理。但最终浙江省高院裁定杭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杭州中院办理证券索赔类案件效率较高,近期该法院还圆满处理了投资者与祥源文化(及赵薇等)之间的证券索赔系列案,本律师所代理的该批案件的判决赔付率为接近100%,调解赔付率为90%(调解率最高),并且已经全部实际赔付到位。
2020年12月3日,ST天马(002122)在《和解协议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股民索赔新增纠纷案,新增涉诉金额合计约10699712.68元。
2021年3月22日,投资者起诉天马股份的部分索赔案件,已经在杭州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2021年7月29日,天马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投资者杨谦诉公司虚假陈述示范案一审判决书,杨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4,503,730.52 元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 民初 2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谦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 元,公司已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律师表示,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天马公司应对该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比例高达75.19%,且天马公司目前已做好赔偿准备,对于投资者索赔来说是利好消息。此外,根据法院示范诉讼指导意见,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平行案件具有引领作用,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诉讼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索赔条件
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天马(002122)股票,并于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目前律师已代理正式起诉,部分投资者已参与索赔登记。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ST天马(002122)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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