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民法历年真题精点、难点解析(4)

发布日期:2021-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31.(1999-3-33) 中学英语教师甲积数十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

  A.应归甲享有

  B.应归乙享有

  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

  D.应归学校享有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归属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题中的作品不属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著作权依法应由作者乙享有。



  32.(1999-3-34) 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l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

  A.2043年11月15日

  B.2043年12月31日

  C.2046年10月21日

  D.2046年12月31日

  【答案】B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详解】根据《著作权法》第2l条第3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本题中??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选项B正确。



  33、(2000-2-1)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D

  【考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详解】《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王某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受伤之时,所以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作为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伤,构成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诉讼,而且并没有超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所以,本题D项最符合题意要求和法律的规定。



  34、(2000-2-2)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

  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

  【答案】C

  【考点】特殊侵权责任、共同侵权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花狗咬伤张丁是由于张甲和张乙的挑唆行为引起的,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花狗的主人张丙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题中,张甲(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乙(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甲与张乙的行为构成了教唆共同侵权,应由张甲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张乙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C项正确。



  35、(2000-2-3)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

  【考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丙在实际上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因此,应认定丙为合伙人之一。《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由此,本题中的甲、乙、丙三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36、(2000-2-4)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考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详解】《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第l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并对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认定为是侵害甲名誉权的行为。但是,报社的行为与甲的身体受伤害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报社的行为并未侵害甲的身体权。因此,D项不正确,B项正确。



  37、(2000-2-5)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考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

  【详解】《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本题中,买卖假烟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而是无效的,BD项错误,C项正确。关于A项,题目中的甲为一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应当知道真正的红塔山香烟不可能10元钱一条,是明知假烟而购买,因此,本题中根本不存在欺诈的情形,A项不正确。





  38、(2000-2-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答案】A

  【考点】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

  【详解】首先,《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余某下落不明是由意外事故导致的,因此不能适用4年的期间,按照上述第2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就可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

  其次,《民法通则意见》第28条第l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讯消失之次日起算。”由此推出,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应从当日起计算。本题的2年期间应自199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1997年6月16日即为满2年。1997年6月16日是2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个期日,所以余某的利害关系人最早应在1997年6月17日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因此,正确答案为A。



  39、(2000-2-7)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A

  【考点】物权的优先购买权

  【详解】《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共有人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丙基于租赁关系对租赁物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并存的情况下,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正确答案为A。



  40、(2000-2-8) 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答案】C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

  【详解】《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由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共同出资组建的,他们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经理陈某只是公司的雇员。因此,C为正确答案。

  注意: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