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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中法院:离婚协议未对居住权约定,房屋征收应认定为同住人

发布日期:2021-09-22    作者:代雨庭律师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未对居住权约定,房屋征收应认定为同住人。
离婚后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有不同的情形,并非都能获得分割征收补偿款。
(1)情形一:户籍在册,但离婚协议对居住问题有特殊约定。这种情形应按约定处理。
(2)情形二:户籍在册,但离婚协议对居住问题没有约定。这种情形应认定一方是否符合同住人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则认定为同住人,有权分割动迁款;如果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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