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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之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5    作者:王可红律师

继承、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之法律规定
作者:王可红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关于继承人放弃或接受继承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1124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一方面,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参与遗产分配,是对自己权利的重大处分,要求继承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让继承人三思而后行,谨慎作出;另一方面,放弃继承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割,其他继承人将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为了避免其他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有利于保留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34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书面作出,也可以在涉遗产的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口头作出,但应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确认。
根据《民法典》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是否接受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则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也即在遗产处理前或者遗产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的,对其资格不予承认。

二、关于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期限为60日,即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这主要是考虑到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外人,如果给予过长的时间决定是否接受遗赠,会使得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自然人以遗嘱方式作出遗赠虽然是单方行为,但从法律的本质上而言,遗赠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需要接受,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方能成立,遗赠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因此,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赠与的合意难以形成,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
同时,考虑到接受遗赠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宜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在形式上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必非得书面方式作出。

三、 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时的诉讼地位
关于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不明时的诉讼地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4条作出明确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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