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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发布日期:2021-10-18    作者:张梅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劳动者丘某在某西点店工作,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为某西点店经营者,也是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期间,余某通过其个人账户每月向丘某转入金额不等的工资,并且管理公司也按月为邱某缴交社会保险。一次,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发生工伤后,某西点店否认丘某系其员工,丘某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该武汉劳动案中丘某提交了西点店的工作服,证人亦证实丘某对西点店店员有打卡考勤,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但是用人单位并未提交考勤记录,也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交劳动合同、员工名单及社保缴纳情况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该武汉劳动案中丘某与西点店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西点店支付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
该武汉劳动案中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系其员工,劳动者又存在举证能力薄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武汉劳动案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就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考勤记录、员工花名册等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如果劳动者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是用人单位员工,用人单位又拒绝提供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可以直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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