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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按期登记却逾期过户够成根本违约吗

发布日期:2021-11-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逾期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的违约金321442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购房金额为3111858.23元,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为1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按照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同时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二)转移登记规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发昂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中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签订本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原告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日期已超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因。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已为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逾期办理多天的事实,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2016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035317元······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对于房屋交付时间双方约定为2017年12月15日前。此外,上述《预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2020年4月22日,原告实际领取到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购房金额为3038086元,并以此金额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9日。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齐违约金1834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实际交付该商品房之日(即2017年12月9日)起720日内,即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完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实际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延迟了9天,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的时间应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计至被告实际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2019年12月9日止,共计9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原告主张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应为2020年4月21日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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