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1-11-26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争议
王某于2012年6月1日进入某枫尚宾馆处任运营店长。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之后每年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19年5月31日期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单位(即某枫尚宾馆)制定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照执行。王某在某枫尚宾馆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7:00,工作期间某枫尚宾馆采用指纹打卡和书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勤,书面考勤由副店长阿芳负责记录。
考勤按照每满8小时算作1天的方式进行统计。某枫尚宾馆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在某枫尚宾馆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日某枫尚宾馆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辞退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公司领导层发生变化,公司在未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的情况下,你本人仍不配合正常的工作安排,不服从新总经理的管理,且违反了店长工作职责的规定(店长工作职责第三条),故决定将你辞退。如果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枫尚宾馆支付赔偿金可以吗?律师认为某枫尚宾馆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王某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理由如下: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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