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不慎另犯新罪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2-01-10 作者:王可红律师
案件描述:
被告人田某2009年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决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
2014年4月初,田某自郭某手中以八千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2015年9月10,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时,已经因其他犯罪被判刑的被告人郭某也被从某监狱押回并被刑事拘留……涉案车辆经依法评估,价值五万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人田某孩子尚在襁褓中,且假释后一贯表现良好,遂要求田某父母去所在村委出具了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会见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田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对即将开庭的庭审程序进行庭前指导,告诉他认识到错误后更要在庭审中诚恳的表现出来诚挚的悔罪态度。结果庭审被告人表现的也非常好,判决结果也很好。
判决结果:
一、撤销对被告人田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与原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郭某以盗窃罪被判决两年半,并处罚金5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人田某并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家有哺乳期的孩子,且家庭经济条件也确实一般,本次犯罪也并非主观恶性很大的犯罪。辩护人了解了其家庭情况后就建议家人去村委出具了相关证明,也未被告人争取到了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而使得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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