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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大连国际仲裁院(大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受理了申请人某银行和三位被申请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约1.4亿元。立案后,办案秘书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本案纠纷的意愿后,于是与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多番协调,在被申请人同意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将开庭定于立案后的次日,2021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书中明确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并确定了申请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等事项。

【争议焦点】
双方对本案事实、证据部分没有异议,对被申请人还款的时间、履行方式存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决结果】
双方同意调解,在仲裁庭的组织下,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并确定了申请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等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机构作为我国的准司法机构,应当利用好调解这一有利手段,积极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申请人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费时费力。本案双方达成补充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通过调解结案,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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