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尚未交付却因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购房者怎么办?
购房者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房屋尚未交付却因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了,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该怎么办呢?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呢?前不久,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保定市竞秀区开发了一处楼盘。杜某与该房地产公司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杜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2万元,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向杜某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该房屋始终未交付。2019年,该房地产公司因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诉至法院,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21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同等价值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而杜某购买的房屋就在其中。随后,杜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他的执行异议请求。杜某遂将某小额贷款公司诉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书》购买此案涉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已经按购房合同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支付了相应购房款,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过户登记手续并非因自身原因。因此,请求确认其为保定市某小区房产的合法购房人,判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意向书,该买卖意向书约定了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主要权利义务,应视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意向书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杜某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首付款且要求执行法院接受剩余购房款。经查询,杜某及其妻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杜某对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足以阻却其后发生的普通债权而导致的执行,故对其解除案涉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来看,杜某虽然支付的首付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50%,但其向法院提出了付清剩余房款的请求,且他与妻子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杜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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