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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不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法并赔偿

发布日期:2022-02-16    作者:黄荣高律师

简要案情:
赵某是某单位的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休养,暂时不能工作,于是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停薪留职半年。停薪留职期满后,赵某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因对新岗位的安排达不成一致意见,赵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单位以赵某没有缴纳停薪留职期间社保、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

律师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考虑几个方面:第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经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第二,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公示,要求员工学习并有相关记录;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比如考勤表、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依法制定且未经公示,或者员工根本不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又或者并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合法的依据。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建立工会组织,解除合同前应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即使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有上述依据,但如果解除前未通知工会,程序也是违法的。

案件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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