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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发布日期:2022-03-25    作者:李可人律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在甲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甲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甲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4月,女婴出院并被甲区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党心”(化名)。张某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甲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甲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张某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甲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党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甲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甲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制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规定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因此。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提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监护职责,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张某属于遗弃罪,属于故意犯罪,故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并由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甲市福利院作为监护人,也体现了司法工作的温度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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