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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中,雇主应承担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22-03-30    作者:李保忠律师

雇佣合同中,雇主应承担事故责任,其他人和无关组织,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8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忠,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李某某妻子),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辽宁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某,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审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某、上诉人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盖彦海、原审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主张其在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受伤,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事发地点是该公司工地,但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并未承包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科西宸之光项目,其与该项目无任何关系,刘某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也未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刘某。因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将工程分包给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证据,刘某也未提交其从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包工程的证据,导致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是否参与案涉工程的分包、转包,以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人等事实不清。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相关事实,再行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上诉人沈阳金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均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应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悦
审 判 员  郭 净
审 判 员  冯立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雪
书 记 员  王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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