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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医生现场宣布患者死亡拒绝转院抢救,中医医生能否从事急救引争议

发布日期:2022-05-19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秦女士(69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县医院10时56分接到120电话后,于11点17分到达现场,随车刘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患者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11点22分行心电图呈一条直线。胸腹部塌陷胸部多处可触及骨擦音,根据临床表现及体征,考虑患者死亡时间过长,无抢救价值,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请求医护人员将患者转运至市医院抢救,医护人员认为患者已经死亡,无抢救价值,且救护车无运转尸体的义务未同意,将救护车备用罩单盖在患者身体上后于11:31分离开现场。
后患者家属开车将患者送至市医院继续抢救,经抢救50分钟后患者仍无呼吸、无心跳,无自主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监护示直线,于13时宣布死亡。经尸检,患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出诊人员刘医生为针灸按摩人员,不具有急诊科临床经验、技能,没有任何书面告知,不顾家属哀求,擅自放弃急救,拒绝转院,致使患者死亡,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院方存在对确定患者死亡无抢救价值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的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省医学会因“患方认为医院病历存在造假”终止鉴定程序。之后,市医学会以患方不认可病历资料,认为心电图存在伪造,再次鉴定无法进行为由,建议法院不将其所作鉴定书作为判决依据。
另查明,县医院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曾参加过省级急诊医学科岗位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县医院作为首先出诊的医疗机构,在达到现场后,仅对患者的伤情进行了检查,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在患者家属要求用救护车协助转院治疗时,医护人员拒绝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与市医院抢救50分钟的急救措施相比,县医院显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另外,刘医生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超出了执业范围,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伤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刘医生参加了为期3天的省急诊医学专业岗位培训,仅凭该培训证书不能作为变更医师执业范围的依据,原审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院前医疗急救是急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其中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本案中县医院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否从事急救工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此条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原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中亦明确,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本案中,刘医生的执业类别为中医,但其执业范围为针灸推拿专业,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过错。
院前医疗急救要求医护人员利用院前简陋的条件和设备,对急重症病人进行抢救,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挽救患者生命,为医院处理赢得时间和治疗条件。同时,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急救是否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和预后。依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本案中,县医院作为首诊医院,拒不协助转院,直接宣布临床死亡后离开现场,法院依据市医院的紧急抢救措施作为比照,认定其未进行充分、合理的救治,未履行及时抢救、转院的义务。
实践中,120现场确认患者死亡后,是否有必要送到医院存在很大的争议,网友@tq01agv的观点值得大家思考:要现场放弃抢救有较高的医患纠纷风险,对那些达到临床死亡指征的有时间太短、身体完好者,不要轻易放弃。我们有亲身经历,电击后心脏停跳30分钟以上,坚持不懈的CPR和及时转运,3小时后心跳恢复。医学还有很多未知问题没有解决,更何况要现场就放弃他人生命;也许,大部分时候我们的努力是无意义的,但是重要的是我们的决定要有科学依据和客观说服力。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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