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东台环境保护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22-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路某驾驶被告淄博某运输公司拥有的装载氯丙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碰,致所载氯丙烯大量泄漏,并造成道路设施损坏,农田、环境污染。东台环保局及时对氯丙烯泄漏造成的污染进行了处理,并支出了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诉法规定,公益诉讼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东台环保局是适格诉讼主体。东台环保局为使不特定人群免受因氯丙烯泄漏而造成的损害,对氯丙烯泄漏造成的污染物进行了处理,具有公益性,其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公益诉讼的规定,对该费用依法有权向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要求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此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前我市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允许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判决污染环境的相关企业承担修复环境的费用,此举对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积极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防止交通事故引发的自然生态灾害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