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却塔犯罪案
发布日期:2022-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建根系被告单位福霖公司(以下简称福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要负责进货、采购及公司整体财务管理;被告人徐玉林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运输、工程安装及维护。2009年至2010年期间,徐建根授权福霖公司销售员赵玉琴分别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华虹建筑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红阳建设公司签订了上海地铁10号线海伦路站、邮电新村站等多个站点的“馬利”冷却塔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赵玉琴将上述合同交予徐建根,由徐建根授权徐玉林负责组织货源并安装,后徐玉林将“馬利”冷却塔销售给上述公司并安装至下述站点,分别为海伦路站3台、邮电新村站3台、同济大学站3台、老西门站3台。上述12台“馬利”冷却塔销售金额人民币599,250元。销售过程中,徐建根负责福霖公司整体财务管理。经斯必克(广州)冷却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斯必克公司)确认,上述四个站点12台冷却塔均系假冒“馬利”冷却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玉林、徐建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霖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徐玉林、徐建根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单位犯罪中,徐玉林系主犯,徐建根系从犯。福霖公司已退出全部所得货款,向斯必克公司作出道歉并积极采取措施挽回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斯必克公司表示了谅解。故判处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徐玉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徐建根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福霖公司退出的货款发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等三家公司;涉案12台假冒冷却塔予以追缴后销毁。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地铁工程冷却设备,涉及上海市重大民生工程,牵涉社会公共安全领域,较之其他类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对被告单位及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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