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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北大附中”权益的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诉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系北京大学于1960年设立的,实施高、初中学历教育和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2003年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定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 2006年,原告以其简称“北大附中”注册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类的学校(教育)、培训等。被告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主要经营教育信息咨询等。被告在其上海开设的十多个教学点的门牌、装潢、外墙广告以及所制作的宣传资料上擅自使用了“北大附中”的名称与标识;同时还在网站上虚假宣传被告是依托北大及北大附中名校的教育师资办学,借北大附中的声誉吸引生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和《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十多家教学点的门牌、装潢、广告牌、宣传栏等以及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北大附中”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文字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就经营者的经济性质进行区分,原、被告实际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又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被告在其网站上进行不实宣传,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给原告的商誉及其正常的业务带来损害,构成虚假宣传。故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和被告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当前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对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需求激增的情况下,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辅导机构大量涌现,但在利益驱使下,该行业内也随之出现为争取生源,冒用他人品牌,进行不实宣传等一些违法违规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通过对原告“北大附中”商标的司法保护和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制裁,一方面对社会培训机构较为突出的“傍名牌”故意混淆视听、虚假宣传的现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对规范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和商标使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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