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发布日期:2022-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在途货物。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须注意:这一规则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交付地点无关。

【例16】6月1日,上海的甲与北京的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卖给乙100台冰箱,甲代办托运。甲于6月2日与丙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办理了托运手续,预计6月8日运抵北京并交付给乙。6月4日,乙与北京的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尚在运输途中的100台冰箱出卖给丁。6月7日,丙运输公司的运送车辆遭遇泥石流,导致运输的100台冰箱全部毁损。此例中:6月4日,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丁承担,因为乙出卖的是“在途货物”,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丁,但丁已经承担了风险。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17】甲按约将出卖给乙的西瓜运交乙,运到后,乙以天气转凉,西瓜卖不出去为由拒绝接受。甲只好将西瓜运回堆放在自家院内,第二天,突发的山洪将西瓜全部冲走。此例中:自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西瓜时,风险即由乙承担。法律 教育|网

(2)买受人迟延提货。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18】甲将一辆摩托车出卖给乙,约定乙于5月1日取车,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乙因旅游未能按约于5月1日取车,是夜,因雷击失火烧毁了甲准备交付的摩托车。此例中:自5月1日天黑时起,风险即移转由乙承担。

(3)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后半句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19】A市的甲出卖10吨大米给B市的乙。6月1日,甲按照约定将10吨大米运抵乙处,乙当场检验发现该批大米农药含量严重超标,遂拒绝接受。双方协商甲借用乙的仓库一间,暂存这批大米。6月5日,保存这批大米的仓库因雷击失火,大米被焚毁。此例中:①甲的大米虽在乙的仓库中被焚毁,但应由甲承担风险。②更进一步,假设乙当时没有检查出大米农药含量严重超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受领了货物的交付,风险依然不发生移转(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董毅律师
辽宁沈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