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我国公民知情权

发布日期:2022-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二知情权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意愿也在不断提高。知情权在近些年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例如:消费者知情权、医疗保健知情权等等。我国的学术界也在不断对公民的宪法知情权展开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在全球范围内而言,我们的宪法知情权研究无论是理论性研究还是实践性研究,都显得有些落后,我们在深度挖掘公民宪法知情权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重点课题需要攻克,笔者以我国公民宪法知情权为探讨线索,在文章第一部分,系统地梳理了知情权的写作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部分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陈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公民宪法知情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状多角度分析出背后存在的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第四部分分析了保护公民宪法知情权的重大意义,并强调了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要注意内容。第五部分,将国外典型经验模式与国内现状向结合,从文化、法律、社会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希望文章能够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研究做出一些贡献。

  关键字:宪法;知情权;公民权利;政府信息公开
  1绪论
  1.1写作目的和意义
1.1.1写作目的

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明确规定,然而本应作为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的知情权,在宪法中仍然有所体现。但是毕竟宪法对于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通过研究,,从补充知情权的宪法规定、完善相关立法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其它具体救济制度等方面来提升知情权的保护水平极为有益。通过参考和探究更深入的了解公民宪法知情权也就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

1.1.2写作意义

人民要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就必须知道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各方面的信息。国家机关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信息,以使人民“知”和“行”必须成为我国依法治理国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文章的写作意义则在于保障知情权减少信息堵塞,大大提高透明度,将管理置于阳光之下。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

知情权是国外学者的重大研究课题,西方新闻法制研究中心近年来知晓权,接近权,传播权等保障公民知情权当面作出学术上很大贡献。尤其是美国日本学者。从瑞典制定《新闻自由法》,规定了保障出版、阅览公文的权利赋予报刊转载公文的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再到近年日本美国学者对于公民知情权与人民保障的密切联系,体现了知情权的重要地位。

1.2.2国内研究

从知情权深入人民心中引起社会重视以来,法学学者们就在探索知情权和保障知情权上作出深入研究。以杨海坤的先发基本权利新论来讲,在书中讨论了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的基础作用、知情权与宪法,信息公开制度在各国的制定与实施;苏成雪编《传媒与公众知情权》,讨论知情权的本质、分类等基本问题,新闻领域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曲直著《知情权:阳光下的觉醒》,围绕购物知情、就医知情、媒体责任、政府义务等七方面,通过大量案例,讨论了维护知情权的途径,内容丰富而生动。到现在,学者们开始探讨救济途径和更深入的探索意义。

  2知情权概况
  2.1知情权的概念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道权和了解权。即国家公民在没有失去应有权利的前提下,对国家的重大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问题,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有了解和知道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保护每个公民自身利益有效武器,也有利于帮助政府和社会消除谣言,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政府与公民间建立良好的互动与信任。

而学术界对知情权的概念至今没有达成一致。在逻辑上大家有一定的分歧,对公民宪法知情权的定义还没有一致的认知。但我们的学者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目前,对公民知情权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广义的公民知情权是说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在了解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机构信息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对公民来讲是人人平等的,不能因为所在的职位而有所区别,这种权利范围包括:公民自身的信息、利害相对人的相关信息、和自身利益相关联的重大事项等等;另一种是狭义的,狭义的公民知情权是说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合法获得和知晓政府公开的所有信息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些政治生活动态,了解人大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机关公共权力运行状况的权力,狭义的公民知情权又被称之为“权力知情权”。

  2.2知情权的由来和发展
国外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发展较为久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部门和系统性的方法。而且在公共管理学、法学、新闻学等领域都在不断研究。“知情权”在18世纪70年代的黑格尔时期便开始启蒙。但这样的理解仅仅限制于对执政党作出决策的公开,还缺乏公民与政府间的平等对话的概念。在这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西方资本主义广泛普及,人们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政府和公民之间没有较大的冲突,公民对政府相对较为信任,公民也不是非常关心政府的各种行为,也不关心政府对信息的公开。

进入到20世纪后,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逐步深入,世界各地对政府的保守主义普遍存在不满,公民的知情权被更多地呼吁。近代最早提出“公民知情权”的是美国人肯特•库珀,他在1945年的一次发表演说中最早呼吁“公民知情权”,随着他的演讲被广泛传播,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逐步引起了全世界政党的关注。其中的研究成果非常显著,英国著名的思想家阿克顿在《自由与权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呼吁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否则将对公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要对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也多次提到公民的知情权关乎到自由与平等。菲儿安德森的《国家与公民》中也提到“政府不能把权力都集中到自己身上,把被剥削的义务转嫁给人民。这样必然引起阶级对立。”

我国对公民宪法知情权的研究最早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不过当时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法律角度和社会学的层面。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脚步逐渐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往来更为频繁,社会上对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与透明的呼声也越发强烈。社会各界也在逐步意识到公民知情权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有效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途径和手段,知情权能够从另一方面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权力公开,促进政府效率提升,维护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信任,当然,这也是我国政府必须依照宪法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这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深度研究意义重大,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途径越来越广,公民知情权必然要得到很好地保障。国内各项著作中,较早的是杜晓峰在1993年参照日本知情权相关的研究成果而写成的《知情权研究》,最早提出宪法中明确要求公民知情权的诉求。而李菲曾在2006年《中国公民权利知晓》中提出,公民的知情权是与公民的生存权利息息相关的,它不仅是公民生存与自由的必备条件,更是社会进步的必要保证。进入到21世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中共中央也明确提出要在民主决策作为今后施政的重要手段和参考,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这也是“知情权”第一次被上升到国家层面,可以说这是我国“公民宪法知情权”的一次巨大变革。随后,我们看到国家在处理“非典”和“5.12汶川地震”等突发事件时,表现出的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开放型的政府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这也为我国更广泛的民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3知情权保障的现状
3.3.1法律依据逐步在健全

我国的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知情权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但宪法中还没有对公民的知情权保障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全国人大已经在《宪法》条款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和尊重,这也为今后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随处可以在《宪法》中找到对公民知情权的认知和肯定,例如:《宪法》第二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表述说明,我们的公民享有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为公民服务的,公民理所当然地用于最基本的知情权。否则,人民民主专政就无从谈起。《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与有序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知情权是保障公民能够进行监督的最基本方法。《宪法》第35条也提到:“公民享有基本的言论自由”。这也保障了公民各个个体之间自由分享信息的权力。

3.3.2制度逐渐在完善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我国法制性建设的速度。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全社会守法尊法的环境意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缓慢,这也是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进程中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要在制度建设上为公民知情权的完善保驾护航。早在2003年,广州市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成为国家首个推广政务公开的试点城市,随后的几年,上海、深圳、武汉等地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xxxx总理也多次提到:“政府信息公开要像扫二维码一样,清清楚楚的。”只有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公民的宪法知情权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和实现,人民才能真正了解到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乱作为,官员腐败的可能性也在逐渐降低。

3.3.3电子化政务平台逐步推广

电子政务平台是国家实施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率、公共服务意识的重要举措,平台的逐步推广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维护。从2006年起,我国的电子政务系统每年以16%的速度在发展,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基本都已经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电子化政务平台。政府官员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及时了解社会舆情和百姓诉求,政府部门利用该平台能够更好地汇总信息和数据,实现公共管理的现代化和无纸化,足不出户的远程会议成为可能;公民可以利用电子政务平台第一时间了解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和发布的消息,百姓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民心网”等电子平台得到发布,并能够很快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减少了办事流程,降低了社会矛盾的发生概率。也有利于社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可以说,电子化政务平台的逐步推广,使得公民的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得到保障,百姓可以随时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查找到相关的信息和内容。政府搭建的这个平台,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理互动。

  3.4知情权保障的问题
3.4.1传统官本位观念束缚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官本位思想在很多政府官员心中根深蒂固,掌权的人是“父母官”,公民一直是被视作被管理的对象,要顺从“父母官”的意志,很多官员对当官过于迷恋和迷信,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很多地方政务公开做的不够好,很多权力和政府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公开,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过于表面化的信息或者是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很多内容是对公民没有参考价值的,例如:公开一些领导政务活动和会议安排等等,这些对公民来说是毫无价值的。缺乏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开与发布。第二,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被修饰过,一些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掉,或者是一笔带过。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投资招商的实际成果的公开还不够,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谣言很容易被散播。从而会扰乱了社会大众的心态,对社会的秩序稳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例如:“非典”事件就值得我们去深思,各级政府在舆论的不断猜测中始终缄口不言,这就给社会谣言增添了生存的空间,很容易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中央政府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果断采取了拯救措施才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而“5.12汶川地震”时各级政府表现出来的公开透明和自信,是前所未有的,政府积极面对,积极反应,给社会和百姓交上了满意的答卷。

3.4.2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传统的封建统治时期,我们的百姓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百姓的生产在皇权之下是没有尊严可谈的,更谈不上统治阶级将信息与百姓共享。皇权阶级时刻担心百姓造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与百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长久以往,百姓对官员产生了畏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思想被固化,百姓的知情权因此被长期地剥夺。进入现代,我们的文化里常常是教育大家如何服从指挥、服从建设、服从领导,公民逐渐失去了自我思考和特立独行的个性。逐渐使得百姓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忽视,这其中就包括公民的知情权,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而不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敢与政府对簿公堂。例如:沈阳市地税局从2011年起,每月都将餐饮发票摇奖中奖得主的名单通过报纸、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但经常出现一等奖空缺的现象,很多公民对这些信息不感兴趣,认为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这些公民很少参与身边的政治生活,也从不讨论政治,他们在公民知情权的争取上往往是最为被动的。

3.4.3政府信息流通不畅

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颁布政令和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已经注意到尽可能地对社会大众广泛的公布,但也有个别的政府机关,做得还是不够好,很多政策制定的不够开放和透明,一些制度和文件仅仅当百姓来咨询或者遇到困难时,才会拿出来给百姓看,这些地方显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百姓的知情权。这样的部门距离我们要求的信息公开型政府相距甚远,缺乏与百姓的沟通,这样的行政机关是不符合xxxx国务院对开放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的。一些地方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已经影响了中央政策在地方的贯彻于执行。例如:我们每年上至国家层面,下至县区和乡镇,都要召开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当这些代表和委员坐在会场上时,我们经常会问自己,是谁代表我把这些委员们选上去的呢?这些代表们代表的是谁的利益呢?他们的诉求是否符合我的预期呢?各级代表如果不能真正地为百姓考虑,那“两会”的精神如何传达给我们每个人呢,如果代表们不是广大百姓真正一张选票一张选票选上的,那就很难保证这些代表和委员内心里真正为百姓考虑问题。不是百姓选出的代表,百姓对两会的关注度也不会很高,那么中央的精神就很难有效地进行传播,这对中央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3.4.4法制不健全

之所以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政府信息不畅通,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制的不健全,对公民宪法知情权缺乏长期有效地制度作为保障。虽然我们国家在大力倡导政务公开制度,但我们各级政府做的还不够,还缺乏更深层次的制度建设。首先,大力推崇的政务公开制度更多的是为了响应xxxx和国务院的号召,而不是真正意义上顺应了百姓的呼声,针对的对象不同,导致公开的内容还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其次,对侵害公民合法的知情权的行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惩罚措施做保障,我们的刑法和民法在这方面还是有空白的,需要立法机关在这方面进行补充。再次,我国公民在维护知情权的力量上还过于单薄,维护自身知情权的诉求不够强烈,社会上也没有专门的组织对公民知情权进行维护,整个律师界和行政法学界对这方面案例的研究还十分有限。

  4公民知情权保障的现实意义
  4.1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民主
我国颁布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要想使这句话真正成为现实,真正做到人民做主人,就必须推进民主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也就必须要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重大政治生活当中来。只有公民真正享有了知情权,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力,才能调动更广大人民参与积极性,让公民更多地了解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百姓的心声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响应,更为国家治理带来更多的智慧。所以,政府目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不能以管理者的意志决定,要根据百姓的需要而设定公开的内容和目录。公民的知情权要被公民真正的掌握,不能仅仅让公民知道一些“不痛不痒”的信息和内容,否则这样的知情权便失去了他的意义,让公民更多地参与国家事务,也会提高公民对政府的认同感,公民也会自主学习管理和法律的知识,从而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4.2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为
笔者认为,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如果公民连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证,那么公民的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更是无从谈起,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得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措施的整个过程中,公民都能很好地对他们进行监督,不但能够使得各项措施更加符合民意,也能有效防止腐败案件的滋生。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机关缺乏外部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导致腐败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社会的监督下运行,让公民知情权督促和监督政府部门提高自身效率、减少盲目行政、促进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权力机关和政府也要不断适应新形式的变化,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做出贡献,减少政府与公民间矛盾的产生。

  4.3有利于行政行为更透明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这也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这也是法制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我们党和政府的服务宗旨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各项行政行为本身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公民知情权得到广泛普及,政府的执法行为才会透明化,才能禁得住百姓的监督与询问。例如:一些城市在重要交通路口安装“电子眼”,对司机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一名司机在同一地点多次被“电子眼”抓拍超速,罚款金额达到了几万元。事后司机了解到,该路段根本没有悬挂限速标志,自己开车时根本不知道该路段为限速区域,司机寻求媒体帮助后,交警部门才将超出的罚款金额取消掉。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知情权的认知还过于落后,我们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要保证政府的一切行为公开透明,不能让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在各种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公开透明,让百姓的权利得到合法的保证。

  4.4有利于政治民主化
政治民主化是各个国家积极倡导的一种健康的政治形态。我们在推动法制中国的建设中,也必须要求做到政治民主化。杜绝政府“拍脑门”决策的行为,只有做到公民知情权的全面实现,使得政府在制定各项关系百姓民生的政策时,充分走到百姓当中去,倾听百姓的心声,赋予公民更多的参政议政的权力。使民主的氛围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和推广,公民的维护自身权力的意识普遍增强,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民主化进程才能够加快,公民的主人意识才能得到树立,各种权利如果被侵犯,公民能够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的政治民主化才会真正成为现实,而不是流于口号。

  5保障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对策
  5.1努力推广文化基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提升国家的形象,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增强国家综合影响力”。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就必然包括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政府和权力机关还有一些特权意识,没有足够意识到公民权利的崇高地位。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还略显淡薄。这样的状态不但影响我国未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还大大降低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所以,我们要加大对公民宪法知情权的宣传力度,在各种平台上宣传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从而优化政治环境,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兴趣,例如:在政府制定阶梯电价、调整税收比例政策之前,可以公开组织听证会,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并提出合理意见,让百姓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来,让官员们知道自己代表的是广大百姓的根本利益。让公民的诉求通过公共媒体平台得到表达和传递。不能再让公民成为被动的接受者,构建起政府与百姓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

  5.2制定相关配套法律
前文笔者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公民知情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阐述。这也为我国知情权立法带来了难度。笔者翻阅了国外的一些法律法规后发现,西方国家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都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希望国家有效保护公民知情权最有效的武器。例如:美国早在1789年便提出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在上世纪60年代有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列为政府的日常必备工作之一。我国也已经在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条例》毕竟是纲领性的指导文件,我们各个部门需要对该行业制定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新闻行业可以制定相关联的《新闻言论法》、商务部门可以针对商业行为出台《商业信息保护法》等等,我们现阶段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来使我们的公民知情权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5.3发动社会力量
我们不能把推动和提高公民知情权的责任都推给政府,这样做显然是片面的,我们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使社会组织成为助推公民知情权普及的有力武器。例如:英国在2006年颁布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就是社会公益组织的呼吁下,促进英国政府出台的一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这对我国同样有借鉴作用。我国的社会组织正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精力仍然主要集中在公益事业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呼吁和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我们的社会组织从影响力、办事效率上还需要提高,因为社会组织的力量更强大,能更好地汇集百姓智慧、吸引社会关注等等。例如: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成立了近三十年,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等工作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这样的组织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

  5.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自媒体时代,媒体的传播能量被急剧放大,我们应当利用大众媒体的自身优势,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更好的实现。现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高度普及,网络世界中,每个人都能发表自己的政治意见和态度,合理地运用媒体独有的特性,使之成为对国家政治事务监督的平台,发挥大规模网民的智慧来监督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情况。政府在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的时候,适当地要通过网络媒体向公民予以公示,让所有人能第一时间了解到政府的新政策和新举措,要合理地对百姓呼声予以反馈。网民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员给予曝光,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权利。网民也不能轻信各种网络谣言,要以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更加坦率而真诚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发言人的方式,积极应对网络传闻,在尊重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让更多的百姓参与到舆论监督当中来。我们期待政府与公民在新媒体时代能够有着更加良性的互动。

  5.5创新实践载体和平台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我们的政府需要新的载体来实现与公民的互动与交流。加强交流这是实践公民宪法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政府提高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的的有效途径。我们要建设开放型政府,就必须利用新的载体让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来。例如:我们各级政府都可以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政府工作人员要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将最新的政策和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使百姓最快速地了解政务动态。实现信息的第一时间传播。使政府网站成为公民知情权的有效传播载体。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百姓更需要第一时间了解真实的情况。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公共微信账户、公共微博等方式更快速地与手机用户随时随地对接。形成多元化、多途径的沟通方式,将最真实、最快速的消息传播给大众。

  5.6提高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从来不是领导者,公民更不是被管理的对象。政府要为公民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营造全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良好氛围,保障公民合法表达自身诉求的权力。过去,个别地方对上访人员常常采取避而不见的政策,让百姓与政府无法直接交流。前段时间,一起由村民不服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副省长亲自出庭应诉,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村民,敢于用法律武器将省政府告上法庭。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成果。如果这位副省长像以往一样想办法推脱,我们的政府与百姓间还不会有良好的沟通渠道。该村民对政府的质疑也会进一步加深。因此,推进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让百姓各项政治权利得以保障。我们的公民知情权才会不被侵害,公民与政府的凝聚力才会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孙普玲.我国公民知情权极其实现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

[2]祁盛.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1.

[3]赵君.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构建[J].法治与社会,2010(21).

[4]董东.论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09.

[5]连晓慧.我国行政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辽宁大学,2013.

[6]杨海坤.宪法基本权利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林爱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8]刘娟.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研究[D].郑州大学 2009

[9]张渝.论知情权[D].四川师范大学2008

[10]甘永杰.试论宪政视野中的公民知情权[D].广西师范大学2006

[11]熊文婷.公共危机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综述[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0(04)

[12]李德刚,陈百鹏.民主政治视野下的公民知情权保障探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13]周昕,向敏.国外有关网络环境下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借鉴意义[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14]张平,张先科.中国公民知政权的实现困境及其消解[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15]梁晨,邓亮.中美行政知情权比较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16]杨小军.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03)

[17]冯之东,孙治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以公众参与为视角[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03)

[18]赵秀敏.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再造责任政府[J].行政与法.2009(05)

[19]晏静,王永吉.改革开放三十年公民知情权之发展[J].新西部(下半月).2008(10)

[20]孙普玲.我国公民知情权及其实现研究[D]. 陕西师范大学 2012

[21]郭磊.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宪法思考[D].贵州大学 2008

[22]张远航.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东北大学 2009

[23]张静.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入宪的思考[D].中央民族大学 2008

[24]孟丽娟.公民知情权[D].中国政法大学2004

[25]周玲.网络条件下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保障[D].四川师范大学 2013

[26]闫庆丽.论网络环境下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D].广州大学 2013

[27]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3)

[28]陈驰.论人权的宪法保障[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1)

[29]韩士彦.论公民的行政知情权[J].现代法学.1999(01)

[30]杨合理.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1997(06)

[31]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J].中国法学.1997(0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