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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22-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影响备受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学校的教育,还影响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文在综合地总结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点的基础上,又具体地剖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些要素,主要有家庭要素、学校要素、社会要素以及青少年本身的要素,最后提出了若干防控青少年犯罪对策,包括:增强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法律认识;为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全面发展学校教育事业;适度降低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引言
受到大众广泛关注的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哈尔滨第一附属医院杀人案的被告人李梦南被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巨额的民事赔偿费用。该案的被告人李梦南自幼就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家庭教育是孩子心智是否健全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异后的李梦南并没有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性格怪癖,不善于与人沟通交流,遇到事情不能做到正确的处理,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这场医护人员一死三伤的悲剧发生。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刑事犯罪总人数1231656人,其中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236341,占19.18%。不满18岁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43839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18.54%。18到25岁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192502人,占我国青少年刑事犯罪总人数的81.45%[1],占我国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5.63%。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效果不明显,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18到25岁区间的青少年问题十分突出,且究其原因是复杂多样,占比大,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危及到家庭和整个社会,所以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讨是至关重要的,是刻不容缓。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占据了我国刑事犯罪中的绝大部分,它同时也是妨碍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事实,我们必须提出有效的防治及治理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定。

关于“青少年犯罪”目前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青年学辞典》中对“青少年”界定为从儿童到中年期之前的全部阶段。心理学界则普遍认为“青少年期”即“青春期”,一般指12、13岁至17、18岁这段时期。处于这两个阶段的青少年正值青春发育时期,故又被称为青春发育期[2]。在社会学领域,“青少年”通常被认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群。可见,青少年包括青年和少年两类人群。而在犯罪学领域,“青少年犯罪”一般指14至25岁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更准确更具体的分析来看,“青少年犯罪”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其更多的是一个犯罪学领域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还包含违反社会道德的社会危害性行为。通常指的是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所做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定义与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应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的依法应到受到刑事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在转型期间由于受到了政治、经济、国外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特征。笔者通过收集报刊、书籍等资料,并检索网上信息,得到了一些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数据资料。通过归纳总结数据资料中报道的共性信息,得到若干个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总结如下:

1、​ 犯罪呈现低龄化

在2008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和犯罪率达到了历史的顶峰,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虽然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有些许的回落,但依旧保持较高的水平。我们可以广东省的青少年犯罪为例来折射全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经过查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数据,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到下面的结论: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和其他省份相比是最多的,约为全国青少年犯罪总量的12.5%,而且有持续增加的趋势。据统计显示,在我国全部的2.2亿青少年学生中,刑事犯罪发生的频率大约为每分钟一起。就四川遂宁两个月内连发起的抢劫案,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接二连三的案件让民警心痛。随着3起案件的陆续侦破,终于熟悉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虽是团伙犯案,但未成年人的比例占了多数。

在重庆市发生的一起“摔童案件”中,实施该行为的人竟是一个10岁的小女孩,且行为残忍暴力,在电梯中对年仅1岁的小孩实施摔打的行为并将其从25楼坠落。因其为未成年人不能予以刑事立案,目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是我国目前为止年龄最低的犯罪案件。

2、犯罪动机单纯,受教育程度偏低

青少年犯罪中,大多未成年人,没有接受正规的教育,思想素质差,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没有被养成。性格稳定性差,心理和年龄不足以承受外界的诱惑。对外界的认知能力差,哥们情结严重,自我感的上升,他们急于“干一番大事”。犯罪是处于兄弟义气,他们常常聚众参加自己的活动,他们善于模仿影像资料或者身边的犯罪团伙,或者小社会。团伙内部有自己约定熟成的江湖规矩,有的是好胜心强,处于面子,在团伙中称霸王。从犯罪人员身份来看,大部分是没有固定工作的社会闲置人员。这样的人在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后,更容易犯罪。

文化知识水平及技能掌握水平是生活的必要条件,文河北省关于青少年犯罪曾经做过一项调查,调查使用的是河北省从2001年到2006年这个时间段内青少年犯罪的数据,统计结果表明,河北省法院在这六年期间一共判处了1131名青少年犯罪,在这些青少年犯罪中,约有73%的青少年获得了初中文凭,约有19.5%的青少年获得了小学文凭,约有6.2%的青少年获得了高中文凭。由此观之,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比重最多的是获得初中文凭者,此外小学或者小学文化辍学者也有很多,文化程度低的青少年在步入社会后,缺少维持生存和平稳幸福的生活水平的手段,他们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求生。如果他们不愿意吃苦,不愿意用辛苦弥补自身的不足,他们就会采取违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文化程度偏低自律能力以及自我约束能力差。他们更容易被社会所诱惑,为寻求某种刺激,也更容易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蛊惑。

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前进,科技快速更新换代,在犯罪领域许多新的犯罪手段被拿来使用,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利用网络传播犯罪。一些高学历,高水平的青少年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技术储备,很多高科技问题,对于他们来说如鱼得水,得心应手。自我膨胀的他们,自以为是,以身试法,利用他们掌握的知识及技能,实施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暴力

青少年犯罪行为恶劣。在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以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为代表的侵财型犯罪时有发生[3],成为最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并且此类犯罪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也愈来愈大。这个结论可以从湖南省某市2003年进行的一项青少年犯罪调查分析报告中得出,此次调查的分析报告中显示,侵财型青少年犯罪在所有种类青少年犯罪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0%。加之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青少年自我控制意识缺乏,很容易受到网络上传播的一些暴力事件的诱惑,把网络上的犯罪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予以上演。

4、由单一犯罪转向团伙作案

近5年来,成都两级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471件,其中半数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共同犯罪。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轻易地得出另外一条结论,那就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了。所谓的团伙犯罪就是几个人或者几十个人聚集在一起,相互帮助,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些团伙犯中,大部分的群体逐渐向一定规模化、组织化的团体转变,少数犯罪团伙已经彻底沦为了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集团。

类似结成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案例很多,在2016年7月28日,宜宾县公安局专案组破获了一起团伙盗车案件,该犯罪团伙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年仅13周岁。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这个由青少年组成的犯罪团伙疯狂撬车130多辆,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有撬车盗窃都是由易某直接实施,其余5名每次作案都躲在暗处控制指挥易某,以逃避警方打击。近几年来,由青少年(年纪有大有小)组成的违法犯罪团伙时有出现,他们也许在电视或网络上看到过一些封建帮会或者一些黑社会组织,并效仿他们干一些杀人放火、抢劫、敲诈勒索等一些危害一方的事情,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和平稳定,各地警方已经破获不少青少年犯罪的团伙案件。

青少年由于年纪小,心理不成熟等原因导致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产生抵抗心理,尤其是在没有得到正确教育的前提下,更容易进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动,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态度蛮横,手段毒辣,不考虑后果。比如:去年上海市发生了一起少女因其母亲管教过于严苛而将其母亲砍死的惨案。这样的事件在国外也时有发生,如日本在2001年初发生过的一起多名学生因不满老师批评劝导而对多名老师大打出手,并造成2名老师骨折和一名怀孕女教授差点流产的惨案。4

5、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中,大部分的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正确的性意识和观念也没有成形,受到社会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身的好奇心理等原因,容易导致青少年走入歧途。长达10几个小时的李某某案件二审在北京市某法院结束,这是一起尤为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引起了群众的关注。在酒精的作用之下,包括李某某在内的6个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威胁和轮奸的行为,但因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一度受到父母的溺爱加之现代社会的思想开放,其曾经强奸其英语教师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一因素导致其对法律的威慑力大大降低。当前处于信息时代,网络以及其它一些媒介上色情视频、小说、图片等黄色信息泛滥,自我保护意识低下的青少年极易受到这些信息的诱惑,再加上公共场所以及相关行业的管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这些都可能成为青少年性犯罪行为的导火线。2015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7174037件其中强奸案件29948件,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合计11795124件其中淫秽、嫖娼案件75756起。2008年青少年刑事案件322061件,其中性犯罪案件188405件,占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58.5%。5因此,我国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之中。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特拉维斯.赫希在其《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文中曾有过这样的说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有欲望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犯罪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都可以实施犯罪。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可以很好地阻止违法犯罪的发生,但是这是以这种联系比较牢固为前提的,当这种联系变得比较薄弱时,个人就极有可能打破这种约束而实施犯罪行为,可见,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比较薄弱而最终被破坏的产物[6]。也就是说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定和其所处的社会存在密不可分的因果联系。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三方面的要素:家庭要素;学校要素;社会要素;青少年自身要素。

  (一)​ 不健全的家庭环境
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子女一般很难得到应有的来自父母的关爱,孩子幼小的心理遭受到的挫伤,极不严重的健康的病态人格很容易形成,子女在怨恨积累的情况下会做一些反常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发展为犯罪行为。因此,不健全的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 家庭结构的残缺

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单亲家庭数量不断增加。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像在正常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一样感受到父母的爱意和家庭的温暖,这就为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一旦受到歪风邪气的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7]。有调查显示,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更大,通常认为是4.2倍。

2、​ 家庭成员的错误示范常常被青少年所模仿

家庭成员是青少年最经常接触到的对象,其不良行为往往很容易被青少年模仿。比如,有的家长会当着小孩的面随意的说脏话骂人,肆意的酗酒,打架。最常见的就是赌博,这些不良习惯往往影响着孩子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偏激等不良现象的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维系一个和睦家庭的基本条件。所以,父母长辈的良好品性,优秀品质,有利于对青少年的言传身教。

3、​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导致青少年养成不健康的人格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人格的培养有重要影响。“棒棍型”的家庭教育强调的是黄金棒子下出好人,其实这是片面的,在压力过大的条件下,孩子极易出现逆反和自卑的心理,长期这样孩子走上邪路是必然的。“放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强调顺其自然,自生自灭,任意成长。这也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感觉不到自己的重要,没有存在感,会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

  (二)学校因素是引起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学校作为第二个青少年接触最多的场所,是广大青少年脱离家庭的庇护,走向社会这个大家庭[8],并求取科学文化知识,实现自己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这里,青少年接受教育,培养自己的人格,慢慢的蜕变为社会的一份子。学校教育的缺失是青少年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一。

1、重视应试教育,严重缺乏社会实践、法制教育

由于教育管理存在的不足,以“高考、中考”为指挥棒,忽视了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形成了极端的心理倾向,且这种不良之风在学生与学生之间传播速度是难以想象的。

2、教育体制与实践脱节

片面单纯的追求升学率,导致很多学校只教书却不会育人,就是一个以分数来评判一个学生的价值的时代。教师更是只认得分数。“优生”,“差生”区别对待,根据孩子成绩划分“重点班”和“平行班”,这些都可能诱发学生叛逆的心理。因此我国的教育体制迫切的需要实现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9]。

3、部分学校的责任感不足,把“差生”抛向社会

遇见学生犯错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开除草草了事,而不是给予他们更多的包容与关爱,使其过早的进入社会,任其自由发展,这更容易导致这些所谓的“差生”无法找到正确的人生道路,并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向了犯罪。

4、教师素质亟待提高,部分教师不会育人只会体罚

某中学班主任用暴力手段惩罚学生,狠狠的扇了学生耳光,这导致耳膜穿孔,无法再学习。这些恶性的体罚事件,不仅给青少年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更给孩子留下了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三)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环境
一个青少年不管出身在哪一个家庭,家住哪一个地狱,始终处于这个社会中,社会环境在无形之中对青少年犯罪就产生了影响。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等各方面都还不太成熟,心灵单纯幼稚,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

1、社会不良信息泛滥

现代社会网络的普遍流行,社会生活中散布着大量良莠不齐的信息资料。对青少年的腐蚀尤其重,一些自控能力较差的青少年对庸俗的影视作品、书刊、手机软件、社交网站中的暴力、淫秽、恐怖信息缺乏辨别、判断的能力,从而实施犯罪。

2、社会不良风气盛行

社会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残害很深。如社会上的权钱交易、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拼爹”、“炫富”、“官二代”、“富二代”等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风气。这些都深深毒害着青少年,严重影响他们正确的人格的养成。

3、法治教育工作形式化,走过场

没有良好的宣传教育工作,法治教育工作,青少年步入社会之中,加之其叛逆的心理,很容易就形成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念,一不小心就触犯到了法律。

因此,我们要努力为青少年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活动中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作用。增强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榜样精神,以正面精神作为引导,以反面事例最为警示,净化社会风气。其次,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杜绝—切对青少年成长不健康的思想和风气,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取缔“黑网吧”,禁止不正规的影视、刊物的发行与传播,将青少年犯罪的源头扼杀在摇篮里。

  (四)青少年自身因素
今天的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当他们因为无知而做出让人不能原谅的错事时,真正该痛心的不仅是他的父母,还有学校的老师,甚至整个社会都应该感到惋惜。孩子不是父母所独有的,教育孩子也不单单是家长的责任,需要学校乃至整个社会一起做出努力。为了我国青少年的未来,也为了我们自己的未来,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看到自己或别人的孩子走向悬崖时,不妨伸出手去,拉他们一把。

1、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青少年心理上和生理上都还很不成熟,不能很准确地判断出善于恶,好与坏,无法树立正确的三观,他们需要得到积极正确的引号,否则极易走上岔路,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2、自制能力不足

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学习能力好奇心强,自制能力差,容易受到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友谊观念的影响,犯下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行为。

3、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太过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关于此,有专门的调查报告,调查以我国中学生为实验对象,以问卷的形式统计了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10],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问卷的中学生中基本了解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分别只有24.7%和16.4%,足以说明了我国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结论。

  三、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对策分析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青少年肩负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拥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是很有必要的。现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在教育内容上还是教育方式都在发生着变化,以便跟得上时代的潮流。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表现为纯粹思想品德的灌输,而当前正在向思想品德、心理、法律三位一体实践式教育的转换;传统的思想教育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教师的纯粹说教,现在正在向着互动的双主体教学上发展。当代青少年的思想观点变得更加成熟和复杂,也变得更加独立和多样,这是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同步的。这些变化促使我们不得不审视并改革原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1],在原来的基础之上有所建树,增加创新性,完善不足之处,同时加强加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力度。

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迫在眉睫。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逐年递增,究其原因,社会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难辞其咎,此外新形势下青少年价值观错误、自制能力不强,法律知识稀缺也是青少年误入犯罪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12]。青少年甚至对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都比较懵懂,导致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不可取,由此产生的悲剧已比比皆是,这就给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教育阶层一个大大的警告,因此,让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尤为重要的。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每个家庭成员的避风港,是让青少年能够体会到温暖和亲情的地方。父母对子女进行正确地教育是每位父母应负起的责任,也是义务,家长在教育子女的同时要以身作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榜样作用。显而易见,家长传输给子女的品性习惯,子女都会一一接受。也就是说,家长是子女成长过程中的范本。一个好的范本,必将给孩子带来美好的未来。家长也要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充满善意的关系,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和社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比如学校或社区开办“家长学校”,或有关部门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等形式[13],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三)改革学校教育制度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显示,特定的社会背景造成了这一代青少年有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面对生活中的挫折缺乏战胜它们的勇气和毅力,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二是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喜欢评头论足他人的缺点和不足,情绪状况不稳定;三是在勤劳节俭以及劳动习惯的养成方面存在不足[14]。此外,他们对传统的价值观念认同度较低,有的甚至存在自我接纳上的困难,这类现象在独生子女或残疾人士中更为常见。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独生子女共同的情感体验是孤单和精神压力大。只有较少的一部分孩子觉得生活的比较快乐,喜欢自己所学的科目,并觉得活着是一种幸福。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觉得自己整天承受令人几乎窒息的压力并认为自己的童年并不快乐。

1、教育应与社会生活相结合

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导致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不断被调整,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的人们的价值取向当然也会日益多元化,并伴有层次化的出现。在这样的形势下,单纯的强调精神价值和理想价值,只付诸于价值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强调物质的价值和现实的价值,否则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和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青少年相比,90年代出生的青少年具有更加开阔的眼界,并且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我们应该转变原有的理念并用全新的方式来引导和评价他们。最关键的在于大部分人只是将青少年视为被教育,被管束的对象,他们其实应当是历史的承载者。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考虑到问题的全面性,看到的不应该只限于青少年身上所有的缺点,还要善于发现他们改造社会的能力,并努力克服成人价值系统本身可能存在的“知行不一”的现象。

2、加强青少年的“品性教育”

自从“品性教育”模式被提出,它便得到西方道德教育工作者的重视,当下已经代替传统的道德教育模式成为西方道德教育的主体模式。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场所有责任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教师无法回避传授道德和价值观。诚实、公平、平等,学校应该用这些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观来督促学生的思想道德的培养,学校应将其设定为教学目标。笔者认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不断吸取西方的优良措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道德教育经验,去粗取精,争取更快更稳定的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

3、改革教育评价标准,实现教育理念的转变

先前的应试教育是以“分数”和“升学率”为导向的,进行教育改革中应该去除原来应试教育中的不足,保留其优点,真正处理好知识传承与道德品质教育之间的关系,它们两者之间应该实现某一种平衡。我们真正应该做到的是将道德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达到潜移默化中培养的目的,并充分发挥学生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升学生的个人素质及学校的文明程度。

  (四)适度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岁降低到了8岁。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是指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所决定的,而年龄是认知能力最基本的条件[15]。据统计,现在的发育年龄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有的青少年已经完全呈现的是成人的体征,而单单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而受不到相应的惩罚,甚至成为了他们触犯法律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在适用以前的标准,就会放纵他们的犯罪心理,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么两点:

1、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日趋降低,并且没有到最低刑责年龄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很多青少年犯罪正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更给了他们多次挑战法律威信的勇气和胆量。

2、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的心智不断成熟起来。其成长、成熟的速度是随着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这同时也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3、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学校教育水平的提升,现在的小孩的心智发育水平已经远远高于以前的水平。我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10岁降低为8岁正是这一体现。在这一年龄阶段的小孩已经能够独立做出判断,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将这一年龄下调,也是对小孩自主意识的尊重。所以,适度降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与时代社会发展相结合的体现,同时也是让青少年树立责任意识的体现。

因此,就目前来看,我国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完成了小学学业,并有的已经处于初中阶段,他们已经完成了对这个社会的基本认识,已经具备了基本的认知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更应让其意识到要为其所做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这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是没有坏处的。笔者建议将我国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这不仅可以降低目前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也让青少年树立责任观念,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人生负责。

  结语
青少年肩负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犯错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他们成长的必要途径,本着爱护的态度致使他们纠正所犯的错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纠正态度,针对不同的青少年群体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预防轻微不良行为的扩大化采取容忍宽容的态度,积极的帮助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同时也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希望可以通过上述的一系列防控措施,起到达到积极的保护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尽可能的扼制青少年犯罪,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落实好法治的宣传工作,实现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娥,姜正红.韩国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现状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4):65-67.

2 []青少年的年龄界定,链接://fw.wenku1.com/article/14123253.html

3 []王丹,邹艳,张明浩,等.关于青少年犯罪及其判后心理状态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3(1):57-60.

4 篇名:《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控思考》期刊:《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年份:2012作者:徐珊珊

5 标题:据调查显示.性犯罪案件占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约为58.5%.且…

链接://www.1010jiajiao.com/czsw/shiti_id_1b8825ff9

6 []蒋佳瑜,青少年越轨行为之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

7 []侯俊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6

8 []韩彬,马方圆,王晓英.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家庭因素及预防[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37-139.

9 []陈博.关于大学生节俭意识淡薄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23):203-204.

10 []姚立文.青少年犯罪的法理思考[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21):88-88

11 []杨康贤,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探索[J].,现代企业教育,2014

12 []李训伟.我国青少年犯罪心理问题论析[J].青年与社会:下,2013(8):60-61.

13 []宋亮.少年游学防止走偏[J].教育,2013(1):35-36.

14 []青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杨雄研究员在上海青年理论…

链接://www.wangjiang.gov.cn/include/web_content.ph

15 []杨敏,王佳慧,袁朝.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1):137-140.[16]张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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