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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结算及窝工损失索赔案

发布日期:2022-07-27    作者:牟金海律师

    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7]东仲字第264号        申请人:淄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申请人淄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参加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为山东天然气管网日照联络线施工单位,2011年4月将该工程的管道安装工程第二标段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分包内容包含接桩测量放线、作业带清扫,管道安装,管道掩埋等,施工地点在青岛市胶南市。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期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27日,施工中因被申请人征地及当地农民阻工等原因,导致工程直到2012年6月30日才完工验收,并因此造成申请人巨大的误工、怠工、转场费等成本增加。施工期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进度款1387133.48元,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结算金额为4825985 元,截止目前双方无法就最终的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因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特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 1、 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3438851.52元,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928489.91元(暂计算至立案之日),总计人民币4367341.43元,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立案第二日至上述工程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1. 根据合同、施工图纸及申请人的施工情况, 经被申请人计算,申请人实际完成工作量为29. 25KM,工程款完工结算值为236.5万元。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为138.71万元,扣减代缴税款6.17万元,扣减项目吊管机费用11.98万元,扣减代付当地的挖掘机费用28.36万元,被申请人实际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为51.27万元。    2、根据合同条款第六条乙方义务6.13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协调施工现场的工农关系,保证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不积极作为,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乙方应自身承担误工费,并应承担甲方的误工费。依据此条款规定,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因当地农民阻工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3、 造成工程不能完成结算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在超出合同约定的误工、怠工、转场费用上与被申请人达不成一致,造成至今不能完成结算,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工程款的70%以上,再减去10%质保金,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工程款不足20%,申请人拿不到工程尾款的主要原因是就工程尾款与被申请人达不成一致意见造成的,被申请人不存在延付工程尾.款的情况,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由此产生的延付工程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1年4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山东天然气管网日照联络线劳务工程第2标段分包给申请人,并对工程的造价、施工时间、施工验收、违约责任、争议管辖做出了约定,申请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在2016年12月20日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工程款为1387133.48元。经山东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2018年1 月3日,该评估机构出具了山东天然气管网日照联络线劳务工程第2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SDZL-2018-007)、山东天然气管网日照联络线劳务工程第2标段合同外造价鉴定意见书(SDZL-2018-007)补充说明,该意见书确定的合同内清单部分造价2926302. 66元,合同外发生的费用为1040865. 00元。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山东管网日照联络线工程胶州市一般地段线路施工图、胶南市一般地段线路施工图、大众网新闻报道、胶南施工费用结算书、王xx与卢xx通话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出具的单位活期账户明细、光盘、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 鲁0502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委托保证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申请人计算的申请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完工验收单、分包工程结算表、交工证书及扣款联签表、关于工程量说明、张江培证明、山东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天然气管网管网日照联络线劳务工程第2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SDZL-2018-007) 、鉴定费发票、委托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仲裁庭认为: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在2011年4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申请人并无承揽该工程的相关资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系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虽为无效合同,根据《分包工程验收单可知》涉案工程在2016年12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山东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山东天然气管网日照联络线劳务工程第2标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SDZL-2018-007),该意见书确定的合同内清单部分造价为2926302. 66元,合同外发生的费用为1040865. 00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工程款为1387133.48 元,被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539169. 18元。涉案工程在2016年12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误工、怠工、转场费等,虽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合同外发生的费用为1040865. 00元,但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据的证据是申请人单方提供,且被申请人不认可,因此对于该部分损失本仲裁庭不予支持,如申请人确有证据的,可另案主张。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代付、代扣费用,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如确有费用发生,被申请人可另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淄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39169.18元;
    二、被申请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淄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39169. 1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案裁决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92139.3元(1539169. 18元x4. 75%+365天x460天)。
    三、驳回申请人淄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处理费33875元,由申请人承担2193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1938.5 元;鉴定费6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15742.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4425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以上款项相加共计1692504. 78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日期: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律师案评:
    窝工损失索赔难,证据单方难成全;洽似身陷污泥中,脱身费力难洗清;精细施工早规划,避免结算陷其中;皆因此案多提醒,工完账结业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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