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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未盖章确认,但各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合同有效?

发布日期:2022-07-30    作者:邹连香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签署了《门店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xxx”品牌商标标识等内容,原告因此支付了加盟费和意向金合计人民币848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且对于该门店服务合同,被告却一直未盖章确认。后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该《门店服务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84800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应适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合同条款内容并无异议,且由原、被告分别签字盖章确认,故应认定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涉案合同虽约定“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是,被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依约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手册、账号等材料,原告亦从被告处购入货物进行销售,且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供了装修、退换货等服务与支持,故应认定被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原告方亦予以接受,故对于原告关于涉案合同未生效的主张,本院实难采信,其据以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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