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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手段中的适用–以鸿茅药酒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德国行政法是比例原则的滥觞,经过不断完善与发展,俨然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在公法领域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准则,其适用范围已逐步向其他法学领域发展。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平衡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谨慎,适当和平衡,这要求对公民的权益进行限制,只能在公益所必然需要的范围内进行,从而对公权力进行较好的限制。比例原则是以法治原则为准绳,保障人权为目的,以提高公正与效率为核心,从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暴露了出来,通过综合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也有制度上的。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未能引入比例原则所造成的。在我国的刑事执法过程中,并未详细的阐明强制措施的使用目的是什么,而是单纯利用强制措施控制犯罪人,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将强制措施作为了一种惩罚犯罪人的手段,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文着重介绍了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具体适用,同时以鸿茅药酒案为例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分析了该案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漏洞,并尝试浅析如何运用比例原则对现存的问题加以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比例原则;公权力限制;必要性;鸿茅药酒案
  引言
拉德布鲁赫曾提出:“当一项法律违反了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不再是一项法律,而是单纯的权力运作罢了。”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无出其右的。然而,在缺乏理论基础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不足已日益显露出来。在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错误认为,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中的当事人,可以不考虑其必要性,不用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便可予以拘留。直接导致了本可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却统统采取了拘留手段,造成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剧增的情况。对于适用的强制措施不符合适用程序的,或者适用的措施到期后应当变更的,却因怕麻烦而不进行变更直接延期适用,这种做法直接无视当事人的正常合法权益,这是严重的滥权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同时,各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程序组合不够明确与完善,在权力分配中,公安机关和检法机关均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强制性权力。这导致公检法三方在强制措施适用权上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使得权力制衡失去了实际意义。在程序方面,公安机关可以在执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工作中,不经检察院批准而对强制措施进行改变。在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中产生的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法律意识和执法观念造成的,如将强制措施异化为惩罚性措施,使用拘留或逮捕作为取得被告供述的手段,有的则是由于立法缺陷造成的。就如本案而言,医生谭某仅仅是因为在网上发布了一则关于鸿茅药酒宣传不实的网帖,便被跨省追捕,其后更是被拘留与逮捕,并被羁押数月之久,甚至在被取保候审后,一度出现精神问题。由此可见,公权力的滥用,会直接导致公民合法权利的受损。所以,若想使有关部门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故此,将比例原则作为指导我国刑事领域的制度规范,就显得分外重要。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领域之中的“帝王原则”,而在世界各国之间广泛传播。其对人权的保护、司法效率的提升与促进程序正义等方面,深得现代法律得认可。同时,比例原则更为限制公权力,程序法定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我国的强制措施更具合理性,更加符合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容的原则,使公诉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尽可能做到限制公民权利的最小化。有助于限制立法者和行政者。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充分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反思,提高民主素质。在实践中,许多国家的法院都以不同的方式审查了适用于公检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目的与正当性是否相协调,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

  1比例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1.1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在综合权衡公益和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最小伤害的适当方式,而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张永城.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D].安徽大学.2012:2]]。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公民权利采取限制性强制措施,还要确定这些措施是否有必要实施。这一合理范围需要通过客观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标准来判定,且强度不能超过必要程度。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以控制事件造成的损害为必要条件,对公民的权利限制,不应造成比事件的损失和后果更大的损害。

  1.2比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比例原则最早可溯到英国的《大宪章》,但它19世纪才在警察法中有所体现,成为进入公法领域的开端,1802年,德国学者贝伊提出,“只有在必要的时候,警察才能行使权利”。19世纪末,德国麦耶教授提出:对人权之侵犯,不得过度。”在1913年,学者杰鲁纳克则提出了使用警察权时应遵守的原则。之后,该原则不断向其他公法领域拓展[[[]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75]]。由于比例原则的重要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均对此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日本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具体表现为:在实现目的的基础上,保证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理与相当。而英美等国则对合理性做出了扩充与引申。在英国行政法中有一项越权无效原则,此原则严格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权力适用范围,这与比例原则所要求的精神基本一致。在美国法律中,还直接规定有合理性原则、平衡原则、最不激烈手段原则等[[[]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而在我国对于比例原则研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法律发达国家,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国在完善基础法制的路上,还需继续汲取他国优秀制度和优化本国法律,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1.3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检机关有效打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手段。所以,依照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要注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一定要兼顾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证人权也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环节之一,因此,为了权衡二者的关系,适用比例原则,能更好的做到比重平衡。不仅有利于侦查机关把握两者的关系,而且能有效的监督、控制公权力,防止滥用权力造成侵权状况的发生。

  2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手段的必要性
  2.1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平衡性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本理念,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天然的矛盾性与斗争性。若将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的,执法人员将会无视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使得被追诉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更违背了法律的内涵,但若将保障人权作为目的,那么打击犯罪的力量就会受到相对的减弱,导致司法效率低下,甚至会造成纵容犯罪的严重结果。因此权衡两者的价值,是当代刑法不得不面临的严峻问题[[[]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35]]。刑法作为公法的一种,其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力量,而当被追诉人面对如此强大的力量时,保障人权又显得格外重要,现代刑法已经将保障人权视为核心,是各国谋求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准则。因此,在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更要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当比例原则引入现代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时,可以有效的平衡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间的关系。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原则的适用不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优化效果,也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重要的意义。适当性原则要求应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从而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86]]。必要性原则要求强制措施只能在妨害行为出现时才可适用,在适用时,也应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措施。由此可见,比例原则的内涵可以很完美的契合刑事强制手段中,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2.2限制公权力滥用
适用刑事强制手段的主体是警察,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对其使用刑事强制手段,其手段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若在审判之前随意对其使用强制措施,则可能会对嫌疑人的身心造成十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会造成程序的违法性。因此,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这也侧面的说明了对警察权滥用的预防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刘宇航.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4:16]]。将比例原则引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对警察权的滥用起到不错的预防效果。它限制了警察在办理案件时,通过主观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警察在行使刑事强制措施时权力边界模糊的问题,更好的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法益,也可以说,比例原则的确立,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标准,不再因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而随意使用强制措施。公检机关为了达成收集证据等目的,就无法避免的会出现利用强制性处分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梁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J].河南社会科学.2008:67]]。如果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裁量权被滥用,极有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过度的侵犯。此时,原则的适用可以很好得平衡二者关系,既保证了对被追诉人的有效控制,又很好的保证了人权。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当前刑事领域中程序的不足与权力运行的缺陷[[[]管志清,陈琦.比例原则及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适用[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05:55]]。原则规定了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并为行使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同时还为强制措施的使用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既对权力有了限制,又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2.3确定比例原则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一直以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是人类所探寻的,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便是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在面对相同或相似事件时,应对二者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评价或判定,若不同,则反之。但若两者发生的情况不同时,还做出相同的处理结果,或情况相同时,做出不同的判定,那么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于同性质案件的当时人采取了不同的强制措施,那么便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故此,引入比例原则,可以避免刑罚过重,令情况相似的案件得到妥当公平的对待,保障司法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更符合刑法中罪刑责相适应等基本法律原则。

  3比例原则在鸿茅药酒案中的适用及不足
  3.1案件简述
2017年冬,因医生谭某在网络发布了一篇网帖,被指故意抹黑企业鸿茅药酒而遭到警方调查,涉案理由为损害了鸿茅药酒的商品声誉罪,此后,凉城警方便开始了跨省抓捕行动。1月10日,谭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十五天后,经当地检察机关的批准,谭某被逮捕。在被羁押了近三个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取保候审。此案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各路网民纷纷指责警方跨省追捕的不当行为,认为公检机关利用了手中的权力,维护当地的企业,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故此,我以此案为例,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作用。

  3.2通过比例原则分析本案中运用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当
  3.2.1跨省抓捕不具有适当性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凉城警方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此案涉及到立案管辖的管辖范围,因本案既不属于检察院关于职务类犯罪的受理范围,也不属法院受理的轻微案件范围,故此本案属于警方的一般管辖范围[[[]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兼论相关检察监督[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9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确定了警方管辖的基础上,还要确定应由何地的警方进行立案侦查,本案的犯罪地虽然发生在广州,但谭医生在网络发帖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陈一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权属性[J].法制博览.2018:4

]],所以犯罪地的概念被扩大。由于鸿茅药酒位于凉城县,属解释中的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也属犯罪结果的发生地。所以在本案中凉城县警方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是没有争议的。但关于该案的抓捕行为应该由凉城警方进行跨省抓捕还是委托当地的公安局执行,这就涉及到了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虽然证实凉城警方具有管辖权,但此案中,谭秦东的住所地为广州,所谓的侵害行为发生地也在广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应以犯罪发生地为主、居住地为辅,不论是根据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还是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应由广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加合适。适当性原则应包含合法与合理两个方面。只有当两者同时具备时,才符合适当一说。即使凉城警方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但从适当性中的合理性分析,凉城警方完全是违背了这一原则。他们的跨省抓捕完全不是最优选择,并伴随着地方保护的嫌疑,雷厉风行的跨省抓捕了谭秦东,造成网络上的一些不良言论。反而由广州公安机关执行才是既合法有合理的选择。就本案而言,谭某发布网帖的行为只是在用自己的专业角度对鸿茅药酒进行分析,并无诋毁之意,根本对公共利益构不成威胁。公安机关在对谭某适用拘捕时,就已经违反了内在的法定目的[[[][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6]]。这种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谭某的行为完全不匹配。因我国并未对其刑诉法中强制措施的目的加以界定,直接导致了公检机关对法定进行歪曲的理解。利用各种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这严重的违反了强制措施的设立初衷,不但不符合刑事程序,还践踏了嫌疑人的人权尊严,目的上的不合法会导致公信力的丧失。然而确立完善的适当性原则,可以令政府在适用强制措施时,更加审慎的行使权力,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提升民主和行政管理的质量。

3.2.2对于谭秦东的逮捕行为不具有必要性

在本案中,谭医生在网上发布的这篇网帖指出,当人进入老年后,由于人体的机能下降,大多数的老年人并不适合饮用药酒,而对于鸿茅药酒来说,老人是该产品的消费主体,所以该产品在其疗效宣传上,可能掺有虚假内容。截止到2018年1月中旬,该网帖的浏览量仅为2000多个。根据凉城县公安局的通报信息显示,2018年1月2日由凉城县警方进行立案侦查后,在十天内分别对谭某进行了拘留与逮捕。而后,谭某被羁押时常达数月之久。随着法律工作的推进和展开,法律的健全与发展,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大家所熟知的刑法原则,它要求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86]]。在原则上,不应对无罪之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限制或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十分谨慎,因为这涉及对法律上无辜者的人身自由的处置。在采用刑事强制性措施时,应以必要性为依据,以相称性为标准,较于其他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关系到对自由的限制。因此在对案件适用之时,应当慎之又慎。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逮捕应具备一定要件,从本案分析,谭医生做出的行为完全没有达到逮捕的标准,先不论如此少的浏览量和发帖内容是否构成了对鸿茅药酒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警方适用的强制手段并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警察办案应用证据说话。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以事实十分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的极高程度来决定对一个人进行强制措施,但它也不允许仅凭猜测就做出剥夺某人自由的逮捕决定[[[]罗飞.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5]]。警方完全可以用更温和的强制措施来限制谭医生,而不是关押嫌疑人数月,最后导致当事人的身心遭到伤害,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本案中,显然谭秦东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发生,根本不符合逮捕的要件,也没有必要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在选择强制措施时,应考虑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案件的严重性,在此基础上,选择类型和强度时,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最小化[[[]蔡绿茵.无罪推定精神下刑事强制措施个案中比例原则的分析及思考——以谭秦东陷入的鸿茅药酒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9]]。在未被审判之前,不能判定任何人有罪,强制手段只是控制嫌疑人保证审判过程顺利进行的环节,不能以强制措施作为惩罚嫌疑人的手段。就本案而言,对谭秦东采取取保候审即可,没有进行逮捕的必要性。所以确立比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避免公权私用,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是迫在眉睫的。

  4完善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作用
  4.1将比例原则确立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实行比例原则意味着在选择强制措施的过程中,需要将手段的必要性和刑事目的性相称,将人权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进而使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规范与要求,加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人权地位。这要求将比例原则确立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样做不但给立法机关提供了可参考的原则,对各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在立法中予以严格的规定,使我国的刑事强制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法律的要求,完善结构与内涵,也给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提供了严格的基本要求,避免了因缺乏指导制度而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公信力造成破坏[[[]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5]]。强制措施的适用应严格按照比例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更有效地防止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4.2确立捕押分离制度
对于强制措施,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令状原则。在英美法系中,英国《人身保护法》、美国的《美国联邦宪法》和加拿大的《加拿大宪法》中也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虽然重视公权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基础上有所区别,但在人权保护思想上却如出一辙。德国规定:在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应立即交由法官,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然后由法官审查逮捕或拘留的正确性,并应维持所签发的拘留证的有效性[[[]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375]]。日本同样在法规上有所体现,“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拘留任何人;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必须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在公开法庭上宣布拘留理由。”相比之下,我国的令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并未的到实质的确立,我国的审前程序处于一种线性诉讼结构,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做出逮捕决定,并实行逮捕羁押一体制度,法院不加以任何干预[[[]郑锦春,任勇飞.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之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6]]。嫌疑人被逮捕后,便会长时间处于羁押状态,在此期间执法者并不会进一步去审查被羁押人的合法性,绝大多数被逮捕者将因保释受阻而继续被羁押,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审查机关也无法进入审查程序,造成了大量的不必要羁押。而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这也导致了以侦查为名实施逮捕、刑讯逼供、变相酷刑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荡然无存,缺少程序的正义,公民人身自由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捕押分离制度可以更好地平衡公正与效率,在控制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执法机关可以根据现实需要有针对性的做出拘留和逮捕的决定。保证了审前羁押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使得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实现司法公正。设立捕押分离制度体系首先应当将逮捕和拘留在法律意义上有所区分,应各自确立不同的适用条件,保证程序上有两次独立审查的机会。这种双重审查机制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的滥用,使逮捕和羁押这种高强度的强制手段受到授权限制,防止追诉机关滥用手中的逮捕权及羁押措施。其次,羁押作为一种独立于逮捕的强制措施,应当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一般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由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审查的司法化有利于维护审查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公权力的行使能够在更加理性和克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4.3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若想实现对于犯罪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设立羁押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蔡震荣.论比例原则与基本人权之保障[N].警政学报.1990:7]]。在英、美、德、日等国家,对于严重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如拘留、逮捕等,必须由法官审查和批准,从而将申请权与决定权分开,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客观公正。而我国的这种审查机制几乎处于空白,根本不存在权力间的分配与制约。这两种权力往往掌握在同一部门之手,导致权力被无限放大,缺乏良好的管控与监督。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查。对于不再需要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做到减押少押,尊重和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一直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传统的羁押观念中,一向以从严从快、快捕快诉为标准,以便更高效率的处理犯罪,逐渐将逮捕视为对犯罪的一种惩罚,羁押已成为诉讼常态[[[]宋英辉,张云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状况研究[J].人民检察.2015:21]]。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羁押必要性复审制度,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4.4建立程序性违法的制裁措施
要颁布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裁体系,使得违法者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设有专门性质的权利适用审查制度,要求执法者违反比例原则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惩罚措施使得执法者在选择强制手段时慎之又慎。而我国却并未建立良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体系,使公检法机关在行使强制措施的职权时过于自由裁量,容易造成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滥权事件的发生。这违背了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在程序上也未必受到任何法律制裁,从而使得执法人员不考虑其滥用权力的后果,使得比例原则很难得到落实。

  结论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比例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此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保证程序合理合法的重要参考,也是维护人权的重要基础。其发展趋势也是继续向着人权保障方面伸展[[[]张云玲.浅议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J].菏泽学院学报.2012:89]]。保障人权一直是比例原则的内涵与核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只要有的人权的存在,那么比例原则也应相伴而行。在历史长河中,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者统治的形象而出现,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人权成为了重中之重,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比例原则的价值在于以依法治国为原理,有效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从而确保正义的实现和对人权的保障。从法律的严苛程度来看,刑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剥夺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应严格适用比例原则,避免给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伤害。传统的三阶结构只是为原则的具体适用提供一个相对的标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执法者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与案件性质相结合,适当扩大结构。将原则与案件有效的结合,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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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宋英辉,张云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状况研究[J].人民检察.2015:21

[17]金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守比例原则——兼论相关检察监督[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96

[18]罗飞.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5

[19]吴丽芳.重塑我国逮捕制度之理性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01

[20]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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